广西作物遗传改良生物技术重点开放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广西作物遗传改良生物技术重点开放实验室
  • 2020-03-30 21: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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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依托广西作物遗传改良生物技术重点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桂科基字〔2019〕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重点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申报单位是开放课题的责任单位,负责开放课题的日常管理,并对开放课题经费的使用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规定负责开放课题的立项和审批。

第四条  开放课题负责人是开放课题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课题负责人应当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据实编制开放课题预算,并按照开放课题批复预算、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开放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开放课题经费支出是指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产生,与研究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六条  开放课题经费由各课题负责人掌握使用,只能用于本课题的研究工作,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开放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开放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开放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开放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开放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开放课题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境外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开放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境外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开放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知识产权事务相关费用等。

(九)劳务费:是指在开放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开放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开放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开放课题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开放课题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应当根据课题需求,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编列,并对课题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第八条  开放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应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

第九条  开放课题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重点实验室核准的课题预算。开放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第十条  开放课题经费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报批:

(一)开放课题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开放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

(二)设备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开放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后,用于开放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第十一条  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二条  开放课题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再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开放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研究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当会同依托单位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经费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广西作物遗传改良生物技术重点开放实验室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