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科研试验基地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广西农业科学院
  • 2023-01-03 17: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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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科研试验基地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单位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院有关规定,结合科研试验基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里建、海南、院部、明阳、丁当、南亚所和热作所基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科研试验基地主管部门(处室或科研所)是我院科研试验基地的管理机构,在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我院科研试验基地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科研试验基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问题

(二)建立健全科研试验基地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研究制定科研试验基地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决定科研试验基地安全检查治理、宣传教育培训、重要活动安保和安全设施建设等工作,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科研试验基地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织落实、协调、指挥、调查和处理等,向上级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六)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督查落实整改。

第五条 各科研用地单位本部门入驻基地科研团队、课题组及编外聘用人员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要安全生产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部门科研试验用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落实本部门科研试验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负责组织开展科研试验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治理、安全奖惩等;

(四)建立健全本部门科研试验用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处置安全事故;

(五)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情况,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科研用地单位科研人员主要安全生产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科研试验基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确履行岗位职责;

(二)注重教育培训和技术演练,提高科研试验基地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科研试验基地设施设备,保证农机具、农资、水电使用及转基因管理安全

(四)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科研试验基地行车交通安全;

(五)积极参与科研试验基地事故救援,配合事故调查;

(六)及时向本单位汇报科研试验基地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七条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院科研试验基地主管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科研试验基地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通报基地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基地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基地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和整改措施部署基地安全生产工作等。各科研用地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总结科研试验用地安全生产工作,查找科研试验用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每年院科研试验基地主管部门各科研用地单位签订科研试验基地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各科研用地单位与各科研团队、课题组签订《科研试验基地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强化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现层层分解任务,层层传导压力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九条 建立安全预警机制。科研试验基地主管部门科研用地单位要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重要节点,分析科研试验基地消防、交通、治安、餐饮、住宿、自然灾害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发布预警,做好应对准备,牢牢把握安全工作的主动权。

第十条 突出重点环节管控。科研试验基地主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突出科研试验基地工人宿舍、实验室危化品、农机操作、建筑施工以及水电系统等重点环节安全管控。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治坚决抓好整改。

第十一条 健全应急救援机制。科研试验基地主管部门要分类制定科研基地科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联合入驻单位、科研团队或课题组物业公司等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

第十二条 健全应急报告机制。科研试验基地主管部门及各科研用地单位要强化基地应急值守,建立完善《安全工作台账》。如发生安全事故、灾情疫情、刑事案件、非法群体性事件以及疑似恐怖事件等紧急情况,基地管理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院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三条 提升技防设施水平。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科研试验基地年度预算。重视安全防控教育培训,实行安保、消防等专业化服务,配备齐安防设施设备,及时维修维护危旧房屋和陈旧老化线,推进辖区视频监控全覆盖,打造“互联网+安全生产”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规范安全工作档案建设。科研试验基地主管部门科研用地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重视资料积累,做到数据实、情况清、信息明、资料全。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科研试验基地主管部门承担科研试验基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科研用地单位承担本部门科研试验用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对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一)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

)未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

)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组织救援,造成事故性质扩大以及不积极配合调查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院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办法院科研基地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