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章程(试行)
序 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自治区农科院)创建于1935年,其前身为设在柳州市沙塘镇的广西农事试验场,后迁到南宁市,历经广西农业试验场、广西农业综合试验站、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研究所等名称更迭,1964年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至今。
自治区农科院主要从事以种植业为主的应用及应用基础研究,重点是粮、糖、果、菜、油、麻、食用菌、花卉等作物优良品种的选育及栽培,以及植物保护、植物营养、农业资源与环境、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业信息与经济等技术研究。
自治区农科院发展历史悠久,科研积累沉淀厚重,一代代农科人传承爱农兴农精神,专注笃行、潜心科研,科研成果丰硕,享誉八桂大地,为服务广西乃是东盟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和推动广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科技支撑,作出重要贡献。现已发展成为广西规模最大的农业综合科研单位,以雄厚科技力量持续稳步支撑广西农业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
自治区农科院继续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建设全国一流省级农科院决策部署和服务区域产业重大科技需求的重大使命,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工程,加快推进现代科研院所建设,全面提升学术水平和影响力,为把自治区农科院建设成为具有热带和南亚热带现代农业学科特色、引领广西乃至东盟现代农业科技发展的农业科技创新中心而锐意进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促进依法依规运行和科学民主管理有机统一,推进全院规范高效运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自治区农科院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全额拨款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担负着全区农业重大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任务。
自治区农科院举办单位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法人登记管理机关为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三条 自治区农科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立足农业科研职责使命与定位,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农业强国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依法依规开展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活动,推动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和支撑农业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自治区农科院的办院方针是:紧紧围绕“建设全国一流省级农科院”的发展目标和“服务区域产业重大科技需求”的重大使命,坚持“科研立院、人才强院、特色兴院”建院方针,以引领全区农业科技发展为导向,以科技创新支撑农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建设一流特色学科、建设一流人才队伍、打造一流科研平台、产出一流科研成果、提供一流社会服务”为主要任务,优化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把自治区农科院建成特色鲜明、学科门类齐全的全国一流省级农科院。
第五条 自治区农科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全局性、关键性、战略性重大农业科技问题研究;
(二)开展农作物生产及农产品贮藏加工相关的重大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基础研究、开发研究以及农业经济、农业科技信息等方面的研究;
(三)开展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品种选育和优质、高产技术研究,开展农业科技开发工作,推动产研联合,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技合作、农业科技咨询和决策工作;
(五)引进和培养高水平、高素质的农业科技人才,优化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开展农业科技培训;
(六)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等重大农业科学技术的课题研究;
(七)承办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自治区农科院以“厚德博精,富农强桂”为院训,弘扬传承潜心专注、敬业奉献、艰苦奋斗、爱农兴农的精神,坚持学风优良、宽容失败、环境和谐的创新文化,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精神,坚持科学民主,提倡学术争鸣,信守学术道德。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党组(以下简称“院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全院各级党组织在院党组领导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开展各项工作。
第八条 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党建与科研工作深入融合、相互促进。
第九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院党组、各级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院机关纪委履行党内监督专责,发挥执纪监督作用。
第十条 院机关、院属各单位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隶属院直属机关党委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根据职工人数和党建工作要求设置党务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人员。强化党建活动阵地建设。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二条 院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主要任务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院长是自治区农科院法定代表人,主持院行政全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工作分工。
实行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院党组会议由院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党组成员,非党组成员的院领导、人事处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机关纪委书记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自治区党委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派员列席院党组会议。
院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的学习贯彻与落实;
(二)向上级党组织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党组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及党组主要领导同志的讲话;
(三)事关院发展和全局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三重一大”事项、院章程、院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机构编制工作的动议及权限内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重大规划与建设、院改革方案等;
(四)院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和群团组织中的重大问题;
(五)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公开招聘、人才引进、岗位晋升、绩效工资分配、人员调动及退休等人事事项;
(六)院属单位和机关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及院党组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七)干部教育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人选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候选人等事项;
(八)院级学术机构、各类委员会的确立及调整,院科研、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院对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事项;
(九)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大额预算外资金支出、重大基建项目立项建设、重要资产管理及院办产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事关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涉及院安全稳定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院重大奖惩事项和党务方面的奖惩事项,审定院级先进,向上级推荐先进;
(十二)院长办公会提交的或其他必须由党组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时,由院长指定副院长召集或主持。院长办公会参会人员为全体院领导、院办公室主任、机关纪委书记。院长办公会议题涉及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由办公室通知列席会议。
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研究制订相应的实施意见;
(二)落实党组会关于办院方针、指导思想、院发展规划、发展规模、院所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等决议;
(三)组织科学研究、科技服务活动的实施方案,检查评估科研绩效和科研成果;
(四)听取重点工作实施和落实情况汇报,调度推进重点工作,对院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部署;
(五)审定以院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院行政工作全局的政策性文件、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报告和请示,以及典型材料等;
(六)审议全院性重要规章制度;
(七)研究和执行院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研究预算内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八)研究院大额资金使用;
(九)研究和实施基本建设规划、重大基建项目、大型维修项目、大宗设备购置以及院办产业重大项目的建设计划;研究重大固定资产处置以及土地、房产等出租和经营管理、维护院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审议与国内外院际交流与合作、开展社会服务以及院对外的重大合作事项;
(十一)讨论处理院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研究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的处理,以及关系职工切身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二)研究和实施院重大活动工作方案;
(十三)其他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设立院学术委员会,作为全院最高学术评议、评审、裁定和咨询机构。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等专项工作领导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
第十七条 自治区农科院实施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自治区农科院重要学术相关事项决策前,须经过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审议。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广西农业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农业科技计划设计及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自治区农科院的重大科技项目、学科建设、科研机构设置与调整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对学科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和优秀人才选拔等进行评价、建议与推荐;
(三)受托对重大科技成果和项目进行咨询、评审和推荐;
(四)对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评议和裁定相关的学术道德、成果争议等问题;
(五)指导专业学术委员会和基层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六)完成院委托的其它相关学术工作。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院不同学科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和院士顾问组成,根据需要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具体运行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自治区农科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三定”规定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要求,设置内设管理机构、内设科研机构和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
根据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活动需要,积极推进组织创新,探索设立新型科研机构及非法人单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院内设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部署推动督导全国一流省级农科院建设,贯彻落实院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组织研究农业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和农业科技发展态势,制定全院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四)统筹协调和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乡村振兴活动,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管理;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和监督院属单位领导人员;
(六)研究制定符合国情区情和农业科技创新规律的政策制度体系,核准指导研究所重要规章制度制定;
(七)对院属单位进行评价考核、资源调配、政策引导和指导服务;
(八)对院和院属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全院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规划和组织开展重大国际国内区内合作交流;
(十)履行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应承担的日常管理职能。
第二十二条 院内设科研机构、院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是院专门从事特定领域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关键创新单元,依据“三定”规定确定的职责任务和院科研发展方向,在院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科研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各科研机构发展定位,围绕甘蔗、玉米、水稻、农业资源与环境、园艺、经济作物、植物保护、农业科技信息和农业经济、生物技术、微生物和食用菌、蔬菜、农产品加工、葡萄与葡萄酒、花卉设施休闲农业、农产品质量与安全、亚热带作物和南亚热带作物等学科,开展公益性、基础性、应用性、长期性、战略性农业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全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产出突破性农业科技成果,产出广西区域适应性广、应用性强的良种良法,在自治区乃至全国、东盟等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中发挥骨干、引领作用,为乡村振兴起到科技支撑作用;
(二)承担并高质量完成国家、自治区、地市和企业委托的各类农业科技任务和项目;
(三)结合农业科技创新活动,在科研实践活动中培养高级农业科研人才;
(四)加强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推动农业高科技企业发展,支撑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
(五)加强农业科学传播,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守护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
(六)开展国内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倡导和组织农业科技大协作,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建设全国一流省级农业研究机构;
(七)履行农业科研事业单位相应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院内设管理机构及内设科研机构,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以职责任务为核心,综合部门单位性质、规模规格和科研发展情况,由院在规定的总额内统一配备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实行全院统筹、动态调配管理,并保持相对稳定。院管理的科研机构,由院统筹开展科技创新和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党和国家或者自治区重大改革需要,使本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终止等情形,院依照法定程序或者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资产评估、清算,办理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等工作。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向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农科院工作人员依法公平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院所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院所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院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称评审、岗位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依法依规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事业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依据劳动合同法或者其他协议管理。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农科院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遵守院所的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提高科研业务和服务管理水平;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珍惜和维护院所名誉,维护院所利益;
(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坚持依法依规办院、开放办院、民主办院,依法依规办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互学互鉴,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代表大会是干部职工依法参与全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设置院工会、共青团、妇委等群团组织,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发挥群团组织联系服务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院内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参与全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人事人才、目标任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方针,落实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求,把提高创新能力、治理能力和支撑保障能力作为新时代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任务,统筹推进科研、管理、支撑和转化四支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升人才队伍整体水平。
第二十九条 大力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持续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形成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大力培养、引进一流人才,努力培育科研团队,最大限度调动各类人员积极性。
第三十条 实践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方法,继续深化与相关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等合作,联合培养高学位或高水平急需紧缺应用型人才,制定激励政策,采取重点培养等措施加强对人才的传帮带,推进科研团队人才梯队建设,保证学科团队后续有人、可持续发展,为国家、自治区农业科技创新和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支撑。
第三十一条 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聘用制度,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上岗、动态调整、合同管理的模式。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人才并择优录用。
第三十二条 严格、规范、高效、准确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政策,依法保障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坚持体现岗位职责,突出业绩贡献,兼顾公平和效率,实行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院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增加知识价值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分配机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离退休服务管理制度。依法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离退休职工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按照老有所乐、老有所养、积极健康导向,开展符合离退休职工特点的思想工作、康养引导、文体活动等,引导和支持离退休职工发挥作用,为党的事业和院所发展稳定增添正能量。
第七章 科技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标对表建设全国一流省级农科院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农业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不断凝炼农业科技创新方向和目标,研究制定农业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调整优化科技创新布局、区域中心布局、院地合作布局。持续深入探索完善院厅、院地、科企合作模式,形成覆盖全区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网络。
第三十五条 健全“学科集群—学科领域—重点方向”的三级学科体系,强化学科体系对科技资源配置、科研团队建设、研究任务实施的指导作用。
第三十六条 根据建设全国一流省级农科院发展战略和规划,统筹部署和组织实施院级科技创新任务、所级重点任务、团队科研任务,支持开展农业科技前沿探索和重大科技问题联合攻关。组织、承担、完成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七条 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各类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平台和试验基地建设任务。依托各类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平台、试验基地,建设高效率、高质量服务创新的农业科技平台体系,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第三十八条 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和影响为导向的科技评价制度,对科研机构、科研团队、科研人员和重大科研任务等进行分类分级评价。
第三十九条 实施自治区农科院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奖励制度,对做出重大科技创新和转化成就的科研团队和个人实行奖励,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项和其他奖项。
第四十条 促进成果转化,依法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开展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咨询培训、科技推广、技术服务、科学普及等活动,建设成果转化平台,服务“三农”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
第四十一条 促进科技和企业、科技和产业融合发展。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建设科企融合发展联合体、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支撑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产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 依法依规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及收益分配制度,落实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政策,实现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自身价值,促进创新、创造、创业一体化布局、一体化支持、一体化考评、一体化发展。
第四十三条 推进科技产业发展,构建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发展新体系。探索构建院企、所企成果转化平台新模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提升技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四条 积极与国内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地方政府及社会团体开展广泛合作。努力融入国家科研机构团队(高校)协同创新,建立与企业、自治区相关部门、地市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承担科研任务,联合培养人才,共建研发机构,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四十五条 积极与世界各国科研机构、相关国际组织、区域组织、跨国企业开展科研合作。重点面向东盟、台湾地区等开展农业科技交流合作。广泛聚集农业创新资源,培育合作优势,以开放合作推动自主创新和促进共同发展。加强国际化人才引进培养,探索创新国外杰出人才引进机制。参与国际农业科技协作,提升国际影响力。
第八章 计划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制度,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农业科研活动规律,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与运行管理机制。
第四十七条 依法依规强化计划财务工作,实行院统一指导、分级负责的院所两级财务管理体制,建章立制,严格纪律,保证计划财务工作合法规范高效,保障资金使用安全,防范财务管理风险。保障支持计划财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开展计划财务工作,经常性对计划财务工作人员开展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严格预算管理,依据国家法规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院所两级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收入来源包括上年结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下级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等。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安排支出预算。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优化资源配置。
第四十九条 依据院发展战略和规划,加强全院条件建设基础性工作,统筹谋划全院条件建设布局和推动实施,研究提出重大建设项目建议、年度资金安排建议等。科学编制全院条件建设中长期建设规划和重要院区(基地)总体规划,落实中长期建设规划和总体规划任务,不断提升农业科技创新和现代院所基础保障能力。
第五十条 依据基本建设管理及相关制度规范,科学指导建设项目实施,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强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各类风险,确保项目依法依规高效建设,发挥效益。
第五十一条 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院所按照分类分级原则,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按照授权分级负责,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值增值。
第五十二条 依法接受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依法依规对政策落实、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内控建设等开展审计监督,防范化解各类风险,规范内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转。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院规范全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规范简称为:自治区农科院;英文名称Guangxi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缩写为GXAAS。
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74号,邮政编码:530007。网址:www.gxaas.net。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农科院院徽为圆形图案,由外圆环、环形中文院名简称与英文名称组成。内环中间三片叶子,整体像一个中文的“三”字,而叶子乃是“农业”的最好代表,合起来正是“三农”之意;叶子下面的“1935”,寓意广西农科院创建于1935年;一个小球沿椭圆轨道绕着绿叶而转,表示农科院的工作性质为科学研究,其工作围绕“三农”而展开,为“三农”提供服务和科技支撑,标准色为绿色。自治区农科院印章为圆形,中心置五角星,外周标“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壮、汉文名称,左半环为壮文、右半环为汉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自治区相关政策抵触之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并按程序及时修改,或者按照与时俱进、适应新实践原则,随着本院科研事业发展实践取得的新经验新成果,可以适时修改完善。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院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以自治区农科院名义发布实施,解释权属自治区农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