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精神,做好我院2013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审核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对象、条件和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发放,具体要求如下: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满18岁止(今年截止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子女),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20元,按下列途径支付:(一)夫妻双方在不同单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支付50%;(二)夫妻双方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三)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二、工作要求:请各单位计生工作人员认真核实好本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信息,做好登记、汇总和发放工作,做到不错发、漏发,并将保健费发放表纸质版于6月30日前交院计生办,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院机关党委邮箱: jgdw@gxaas.net。
附件:广西农科院发放2013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统计表
广西农科院计生办
201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