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业科学宠物饲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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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3-24 09: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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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宠物(包括所有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动物,下同)饲养管理,维护单位、小区的环境卫生及公共秩序,防止各种动物传染性疾病(主要指狂犬病、禽流感)的发生,保障职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饲养宠物一律实行栓养或圈养,不准放养。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性较大的宠物。严禁在院内或小区遗弃所养宠物。

第三条饲养宠物必须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证”和“免疫证明”(分别到公安机关和畜牧检疫机关办理),定时给宠物接种疫苗,并持相关材料到院后勤管理处保卫科登记备案。

第四条饲养者应积极配合辖区公安机关和院后勤管理处、小区物业公司做好宠物登记造册和管理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饲养要求

第五条禁止携带宠物到办公区、实验室、院食堂餐厅、学术交流中心、大礼堂等公共场所。

第六条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宠物影响他人休息时,饲养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七条宠物伤害他人的,饲养者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应民事责任,依法赔偿受害人其他损失。

第八条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宠物,饲养者应当立即送交具有资质的动物卫生防疫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章 出行要求

第九条携带宠物出行时,应为宠物佩戴标识牌;任何时间在院内遛宠物时都需由成年人牵引,并应避开上下班时间,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第十条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并为犬只戴嘴套。

第十一条携带宠物乘坐电梯时,应当避开乘坐电梯高峰时间,饲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宠物在电梯内排便。

第十二条饲养者对所养的宠物必须严加看管,不得在院内公共场所圈养;宠物出门时,应携带垃圾袋,随时清除宠物粪便等排泻物。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违反《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的饲养宠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安机关反映,并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处以罚款或没收宠物。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饲养宠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并向院后勤管理处、办公室、机关党委、离退处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视具体情况责令相关人员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发现宠物在公共区域内随地便溺,有关部门有权责成宠物饲养者自行清理如由保洁人员代为清理,收取清理费20元/次

第十六条违反以上规定且屡教不改的,对于在职职工我院将在年度考核、职务晋级晋升、年度评优评先中予以不良评定,对于离退休职工,我院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后勤管理处、机关党委负责在职工及家属中广泛开展规范宠物饲养和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职工所在单位和物业公司负责对违反规定的职工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对于在院内及小区未登记备案以及无人看管的宠物,我院有权进行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在院内居住的其他承租户参照本办法执行,如果承租户不配合执行本办法,户主应负责配合相关管理部门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办法精神不符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