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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养关系成立,申请变更随养父或养母姓名所需材料
发布单位:null
2012-12-09 17: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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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养人夫妻双方申请书(单位或居(村)委会签章)
;(如果养父或养母是未婚或离婚的,请在申请书注明);
2
、
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3
、
收养人
夫妻双方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
、
被收养人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加盖户口专用章)。
5
、
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