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变更、更正遵循姓氏随父或随母原则)
一、年满18周岁以上人员姓名变更、更正
所需材料及装订顺序:
1、本人申请报告(需所在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签章);
2、国有单位人员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非国有单位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无职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下岗证、辞职(辞退)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在校大中专学生,需提供现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同意变更证明。如属在就读学校同名同姓的还需提供学籍花名册,属宗族同名同姓的还需提供族谱和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需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4、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5、出生证(核原件、留复印件)或亲属法律关系证明(随父姓或随母姓的提供);
6、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恢复原姓名的出具)(核原件、留复印件);
7、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出家或还俗证明(出家或还俗的人员出具)(核原件、留复印件);
前置条件:1、由冷僻字、繁体字改为简体字;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3、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4、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名;5、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者原始名的;6、本单位同事或同校、同班学生重名;7、本宗族间重名。
变更姓名要持慎重态度,没有充分理由不能随意更改。
二、年满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以下人员姓名变更、更正
所需材料及装订顺序:
1、父母(或收养人)双方申请报告(需户口所在地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签章);
2、年满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以下小孩需提交申请报告(需现就读学校签章);
3、小孩现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同意变更证明,如属在就读学校同名同姓的还需提供学籍花名册,属宗族同名同姓的还需提供族谱和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父母(或收养人)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小孩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5、如小孩父母已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需由民政部门鉴证公章)、法院调解或判决文书;(父母离婚后子女变更姓名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字同意;如果双方不能同时到场由公证机关出具父母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公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6、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7、亲属法律关系证明(由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出生医学证明(核原件和复印件)。
前置条件:
1、由乳名改学名;
2、由冷僻字、繁体字改为简体字
3、父母离异更名;
4、再婚子女更名;
5、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6、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名;
7、同校或同班学生重名;
8、本宗族间重名。
变更姓名要持慎重态度,没有充分理由不能随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