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市购有商品房或有合法手续购地自建房(申请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可凭房屋产权证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岳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原单位或居(村)委会签章)
2、房屋所在地的单位或居(村)委会、物业小区的证明;
3、原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证明及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注:年满49周岁以上人员,不携子女申请入户的,不须出具计生证明)
4、随迁子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以上的,要有未婚证明;
5、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复印件);
6、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或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已婚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7、申请入户人(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系城镇非农业人口的,需提交原户口所在地的待业证或失业证、下岗证等无业证明;
8、属共有人购房的,需提交共有人的报告及其房屋共有权证、居民户口薄;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