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第二轮区直单位购房户开展选房和交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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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6-01 17: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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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属单位、中直驻邕机构有关购房户:

近期,我院将组织申购院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科苑小区二期)第二轮剩余房源的调剂工作。现将购房户选房和交款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房对象

参加第二轮选房的购房户为第一轮房源处置时报名认购车位但未选上房的区直、中直驻邕单位的无房户(约100人)。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新建三栋高层电梯住宅楼共616套房,目前剩余房源59套,房屋均价约4300元/平方米(最终价格以区直房改办审核确认的房屋竣工结算价为准,多退少补),不同楼层之间计算楼层差价,以每栋楼中间的楼层为基准楼层,低于基准层每层减25元/平米,高于基准层每层加25元/平米。

三、停车位基本情况

1.项目可出售使用权的停车位约442个,实际可出售使用权的停车位以落地划线为准。经我院职工和第一轮其他区直单位职工认购后,目前尚剩余79个停车位,其中地下普通车位73个(10万元/个),人防车位6个(8万元/个)。

2.认购停车位的购房户,需先交纳停车位认购定金,待项目竣工且停车位统一划线后,再组织选购具体停车位、交纳剩余价款及签订相关协议。

四、交纳购房保证金和停车位认购定金

1.购房户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购房保证金和停车位认购定金,逾期未足额交纳的,视为自动放弃选房资格。

2.交款时间: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8日。

3.交款金额:购房保证金2万元(可冲抵购房款)、停车位认购定金1万元(可冲抵车位款),共计3万元。

4.交款方式:通过银行转账交纳(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职工集资建房办公室,开户行:建行南宁大学路支行,账号:45001604851059000123),并凭银行回执单参加选房,待交纳购房款后再统一开具发票。

备注:购房户应持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交款,转账时须注明(姓名+交纳危旧改科苑二期购房保证金/车位定金)。

五、选房工作安排

1.选房时间:2016年6月13日(星期一)9:00-12:00

2.选房地点:南宁市大学东路174号广西农业科学院学术交流中心1号报告厅(院大门直行约100米左侧)。

3.选房办法:购房户按照第一轮的抽签号顺序依次进行选房,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购房户选房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交纳购房保证金及车位定金的银行回执单,并提交复印件各一份。如本人不能到场选房,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附件2)指定受托人代选,并提交1份本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每位购房户的选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分钟。

(3)抽签号、所选栋号、房号一经选定不得调换、更改,如有发现,其选房结果无效,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已交纳的购房保证金不予退回。

(4)该项目现已封顶,按照工程进度,前期购房户已交纳总房款的65%,所以购房户除按照进度交纳购房款外,还需交纳垫资利息。垫资利息计算方法:第一期利息自2015年5月15日起,计算总房款40%的垫资利息,第二期利息自2015年8月19日起,计算总房款25%的垫资利息。计息标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目前利率为4.35%),计算到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垫资利息不计入个人购房款,单独收取,用于冲抵建设成本。

(5)购房户须根据自身条件和经济能力理性申购,如果没有合适房源可当场放弃,已交的购房保证金和停车位认购定金可申请全额退回;如果购房户选房后未按时足额交纳购房进度款及垫资利息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签订的购房意向合同或正式合同自动终止、作废无效,已交纳的购房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交纳全额购房款和垫资利息

1.购房户选房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交纳全额购房款(扣减2万元购房保证金)和垫资利息。

2.交款时间:2016年6月20日至2015年6月24日。

3.交款方式:

(1)存折在建行的购房户,可直接到建行大学路支行对公会计柜办理交款手续。

(2)凡持有银联标识的信用卡或储蓄卡的购房户,可到院计财处(新综合楼614)刷卡支付。

(3)存折在其他银行的购房户,可办理银行转账

(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职工集资建房办公室开户行:建行南宁大学路支行账号:45001604851059000123)。

备注:购房户应持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交款,转账时须注明(姓名+交纳危旧改科苑二期房款)。

4.开具发票:办理转账支付的购房户,待确认房款到账后(约两天),再持银行回执单到我院计财处(新综合楼614室)开具发票。

七、签订购房意向合同
  购房户开具发票后到我院后勤管理处房产科(新综合楼103室)签订购房意向合同和填写停车位认购登记表,待购房户取得区直房改办发放的《准购证》后再转签正式合同。

八、特别说明

1.购房户的购房资格以取得房改部门核发的《准购证》为准。

2.贷款事宜:购房户取得房改部门核发的《准购证》是办理贷款的前提条件,即购房户必须在取得《准购证》后才能办理贷款手续。在银行放贷前,购房户须根据我院的通知足额交纳购房款。

3.如果购房户在申购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我院将取消其购房资格,其选房的结果无效,其签订的购房意向合同自动终止、作为无效。

(联系人:蒋娟,联系电话:3245167)

附件:1.剩余房源表Upfiles/upload/201606/01050634895.xls

2.选房委托书Upfiles/upload/201606/01050807274.doc

广西农业科学院后勤管理处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