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下午5时35分,我院科苑小区5栋架空层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事故,12辆电动车被烧毁,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暴露出我院在电动车管理方面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加强和规范我院电动车的停放、充电等管理,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院内(含东高、科苑等院内小区)停放的所有电动车必须进行登记备案,建立电动车信息档案。停放在院内的电动车即日起统一到院后勤管理处保卫一科登记,停放在院内小区的电动车统一到物业办公室登记,未进行登记的电动车不能在院内停放、充电。
二、为了确保消防救援通道畅通,禁止在消防救援通道停放电动车、汽车等车辆或堆放杂物。如有违反,我院或小区物业有权进行处理。
三、小区的电动车必须在充电大棚或架空层指定的电动车停放处集中停放,禁止在其他区域停放。
四、科苑小区的电动车必须在充电大棚集中充电;东高小区的电动车在充电大棚建好前,暂时在架空层设置的带有安全保护的充电设施处充电。
五、严禁电动车进入电梯并禁止在电梯间或其他区域停放和充电,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火灾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一切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严禁在楼梯间、架空层内私自拉线给电动车充电,一经发现将采取剪线等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并对事主给予批评教育。
六、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置带有安全保护的充电设施;小区物业公司必须加强检查,做到每天一小检、每季度由厂家定期检查,确保充电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请各单位、职工及小区业主务必加强消防安全意识,做好电动车的停放和充电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全院职工、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院内和谐稳定。
广西农业科学院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