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处置管理,优化和完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处置工作程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23号)等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处置权限范围
(一)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通过以下方式处置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土地处置流程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转让、改变土地权利性质和使用条件、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
2.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改变土地权利性质和使用条件。
3.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向自治区直属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改变土地权利性质和使用条件。
4.其他需要上报的事项。
(二)前款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办理用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不需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且符合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
2.同一权利人的土地分宗、合宗。
3.土地使用范围未发生变化,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的,用地单位以实际测量面积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
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企事业单位改革。
5.不改变土地权利性质和使用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职能划转、合并分立。
6.不改变土地权利性质和使用条件的同一自治区主管部门内部(不含自治区直属企业之间)和自治区直属企业内部之间的转让。
二、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处置流程
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处置手续,由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土地使用权人的自治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申请办理。其中,自治区直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土地处置事项经其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自治区直属企业申请办理土地处置手续。
(一)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意见。申请单位就处置事项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意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依职责提出意见,纳入土地收储计划的,按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储备有关规定办理。
(二)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申请单位征求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处置事项涉及的其他相关单位意见。各相关单位依职责出具意见。
(三)上报审批。处置事项获得相关单位一致同意的,由申请单位行文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涉及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转让等土地权属变动(注销)行为的,由申请单位向其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并做好账务处理工作。
(四)用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办理。申请单位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意见等材料向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涉及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转让等土地权属变动(注销)行为的,需提供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五)土地出让收益上解。各市、县收缴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处置所产生的土地出让收益后,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自治区直属单位所属国有土地处置收入分配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4号)及有关规定上解至自治区财政。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履职尽责。市、县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强化责任担当,严格开展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处置合法合规性审查,把好土地处置审查关,切实维护自治区本级权益。
(二)严格处置程序。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土地处置手续,确保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处置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未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土地处置的,不予受理。纳入处置范围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对未经同意直接处置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强化信息化管理。自治区有关单位要完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台账,加快建设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矢量数据库,将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数量、权属、用途、位置、开发和供应等信息纳入“一张图”管理数据库,实现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全链条信息化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处置管理和储备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1号)有关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处置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