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04〕1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近期将为符合条件的在编职工发放个人住房(工龄)补贴,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住房(工龄)补贴发放基本要求
(一)住房补贴仅针对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和2003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户职工。
(二)工龄补贴仅针对1992年12月31日(含)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
二、住房(工龄)补贴发放对象
(一)无房户未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全额集资房的职工。
(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
1.已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全额集资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
2.夫妇双方婚前已分别购买房改房,有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各自婚前所购住房面积核定差额计算住房(工龄)补贴。
3.面积未达标的家庭户职工,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各自现任职务(或职称)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双方均未达标的,可按各自的差额面积领取住房(工龄)补贴;一方已达标的,只发放未达标一方的住房(工龄)补贴。
备注:购买全额集资建房的职工,住房补贴按面积未达标户公式计算,工龄补贴按无房户公式计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住房补贴按无房户公式计算,工龄补贴按面积未达标户公式计算。
三、住房(工龄)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1.科级以下职工70m²、处级干部90m²、厅级干部120m²。
2.具有中级职称的职工70m²;具有副高、一档高职称的职工90m²;具有正高职称的职工120m²。
3.职工所购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套内面积核定。
四、住房(工龄)补贴计算公式
(一)无房户:
1.住房补贴=2004年1月的工资总额×5%×职工累计工作月(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
注:工资总额指职务、活工资、适当补贴、开放费、物价补贴、保留补差(以区直房改办核定为准)。
2.工龄补贴=1993年前的实际工龄×7.2元/m²×应享受住房标准面积
(二)面积未达标户
1.住房补贴=214元/㎡×该职工应补贴住房差额面积×1.0365。
2.工龄补贴=1993年前的实际工龄×4.21元/m²×该职工应补贴住房差额面积×1.0365。
五、住房(工龄)补贴的有关规定
1.尚未办理房产证(包括扩建部分)的住房,待办理房产证确认住房面积后再核发住房(工龄)补贴。
例:大板4、5、6、7栋,东高小区一期、二期的产权户暂不能领取住房(工龄)补贴;因参加危旧房改造已确认了扩建面积,符合发放条件的大板2、3栋的产权户可以领取住房(工龄)补贴。
2.凡199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去世、辞职、离职的职工,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3.凡1992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去世、辞职、离职的职工,不再享受工龄补贴。
4.只购买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在过渡到全部产权之前暂不发放住房(工龄)补贴。
5.已领取住房(工龄)补贴的职工,不能参加单位全额集资房或以成本价购买(租用)公有住房。
6.购买市场运作房不影响职工领取住房(工龄)补贴。
六、申请流程
1.各单位要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全体职工,符合发放条件的职工须填写《无房户住房(工龄)补贴申请核定表》(附件1)或《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住房(工龄)补贴申请核定表》(附件2)一式四份,填写说明详见附件3,并将相关材料(详见附件)提交到所在单位。
2.请各单位严格把关,认真审查职工的报名材料,职工提交复印件时须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根据职工提交的材料填写《住房(工龄)补贴汇总表》(附件5)并加盖公章,于6月19日前将职工报名材料和汇总表(含汇总表电子版)送后勤管理处房产科(院新办公楼103室,联系电话:3245167),逾期不予受理。
3.院后勤管理处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公示后报送区直房改办住房补贴办公室审核,审核无误后从我院结存的售房款中划拨住房(工龄)补贴。
七、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不能再次领取(2004年1月1日之后有职务或职称晋升的面积未达标户职工除外)。
附件:1.无房户住房(工龄)补贴申请核定表》
2.《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住房(工龄)补贴申请核定表》
3.填表说明
4.住房(工龄)补贴申请材料
5.《住房(工龄)补贴汇总表》
6.单位及属地住房状况证明
7.住房面积未达标户现住房情况说明
(注:附件1-2在院后勤处房产科领取,附件3-7可在院后勤处网站下载)
院后勤管理处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