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单位非还建户选房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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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2-01 1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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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属单位、中直驻邕机构有关购房户:
近期,我院将组织申购院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科苑小区二期)剩余房源的外单位购房户开展选房、签订购房意向合同、交纳购房保证金及车位定金的工作,请各购房户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事项。

一、选房时间

2015124日(星期五)8:30-12:30

二、选房地点

南宁市大学东路174号广西农业科学院学术交流中心礼堂(院大门直行100米左侧)

三、选房办法

公开抽签方式选房,抽签结果当场公布。

四、选房安排

非还建户按照报名登记顺序号依次抽取选房顺序号,抽取选房顺序为前80名的按照顺序依次选房,如有放弃,则按照选房顺序号依次递补进行选房,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抽签的或者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

五、新建住房基本情况

新建三栋高层电梯住宅楼共616套房,目前尚剩余约80套房源。

六、停车位基本情况

申购车位的购房户具有优先购房权。科苑小区(二期)总住户616户,规划设计停车位共467个,小区预留25个地面露天停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可出售使用权的停车位约442个,实际可出售使用权的停车位以落地划线为准。经过还建户和我院非还建户认购后,目前尚剩余部分停车位。

七、停车位使用权出售价格

1.地面露天停车位定价:5万元/个;地下室人防区停车位定价:8万元/个;地下室普通停车位定价:10万元/个;地面架空层停车位定价:13万元/个;(地面架空层1+地面露天1个)子母停车位定价:16万元/对。

2.待项目竣工且停车位统一划线后,再组织已认购停车位的购房户选购具体的停车位和签订相关协议,并交纳剩余的价款。

3.首轮处置停车位后仍有剩余,视具体情况再组织第二轮处置,第二轮处置的定价在首轮定价的基础上上浮20%

八、选房须知

1.每位非还建户的选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分钟。

2.抽签号、所选栋号、房号一经选定不得调换、更改,如有发现,其选房结果无效,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

3.非还建户选房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1份复印件。如本人不能到场选房的,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附件1)指定受托人代选,并提交1份本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签订购房意向合同

  购房户选房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购房保证金和停车位预付款,然后凭我院计财处(行政办公楼614室)开具的收据到后勤管理处房产科(行政办公楼110室)签订购房意向合同和填写停车位认购登记表,待购房户取得区直房改办发放的《准购证》后再转签正式合同。

十、交款事宜

(一)交纳购房保证金和停车位认购定金

1.交款时间:2015127日至20151211日。

2.购房户选房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贰万元的购房保证金(可冲抵购房款)和壹万元的停车位预付款(可冲抵车位使用权购买价款)。

3.逾期未交纳购房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签订的购房意向合同自动终止、作废无效;逾期未交纳车位认购定金的,视为放弃本轮认购资格。

(二)交纳购房进度款和利息

1.交款时间:2015127日至20151219日。

2.购房户交纳购房保证金后,按照规定的时间支付购房进度款(总房款的65%,扣减贰万元购房保证金)和垫资利息。

3.垫资利息计算方法:第一期利息自2015515日起,计算总房款40%的垫资利息,第二期利息自2015819日起,计算总房款25%的垫资利息。计息标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垫资利息不计入个人购房款,单独收取,用于冲抵建设成本。具体的垫资利息在购房户签订《意向合同》时再具体告知。

4.剩余35%的购房款另行通知交纳。

(三)交款方式

1.存折在建行的非还建户,可直接到建行大学路支行对公会计柜办理交款手续。

2.凡持有银联标识的信用卡或储蓄卡的非还建户,可到院计财处(新办公楼六楼614)刷卡支付。

3.存折在其他银行的非还建户,可办理银行转账。

附:(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职工集资建房办公室开户行:建行南宁大学路支行账号:45001604851059000123

备注:购房户应持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交款,转账时须注明(姓名+交纳危旧改科苑二期房款)。

(四)开具收据

办理现金或刷卡支付的购房户,当日可凭回单在我院计财处开具收据;办理转账支付的购房户,待确认房款到账后(约两天),再持回单到我院计财处开具收据。非购房户本人亲自交款或开具收据的,必须出具交款委托书(附件2)。

(五)贷款事宜

1.购房户取得房改部门核发的《准购证》是办理贷款的前提条件,具体办理贷款的手续待购房户取得《准购证》后才能正式启动。

2.待申请人取得《准购证》后,我院协助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手续,申请人也可自行办理。

3.在银行放贷前,购房户须根据我院的通知足额交纳购房款。

十一、特别说明

1.购房户须根据自身条件和经济能力理性申购,如果购房户选房后未交纳购房定金、或不按时交纳购房款及利息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签订的购房意向合同或正式合同自动终止、作废无效,已交纳的购房定金不予退还。

2.如果购房户在申购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我院将取消其购房资格,其选房的结果无效,其签订的购房意向合同自动终止、作为无效。

附件:1.选房委托书

2.交款委托书

广西农业科学院后勤管理处

2015121

(附件可在院网下载区下载;联系人:蒋娟,联系电话:3245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