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集中申请社会化收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
  • 发布单位:null
  • 2018-08-21 08:54:36
  • 浏览(8608)
  • 收藏
浏览字号:
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

根据《区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收储配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为解决区直单位和中直驻邕机构在南宁市工作或生活的无房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直房改办”)在市区内通过向市场上租赁成套住房,建立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库,并按有关流程办法配租给区直单位和中直驻邕机构的无房职工,自2018年8月起推出集中申请流程,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中申请方式

单位组织、统一申请、集中审核。

二、申请条件

区直单位、中直驻邕机构的在职职工(含实际聘用在岗职工)在南宁市工作或生活,且在南宁市区范围内没有任何商品房、私房、政策性住房(含已购买住房但尚未交付入住,且距离交房时间一年以上)且没有承租公有住房的,均可报名申请。

三、配租类型

1.配租现租住私房:申请人现正在租住私人住房的,按照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来补贴给申请人(详见附件1)。

2.配租区直公租房:区直房改办通过购买或收储方式储备的公租房房源(附件2)配租给申请人,房租房租按照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来收取。

四、报名材料

1.申请人与共住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人与共住成员的南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查询单原件一份。

3.申请人家庭共住成员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已婚则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有子女的则提供出生证复印件或提供户口本中子女那一页复印件;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复印件。离异前家庭购有房产,离异时房产归对方,需提供析产证明)。

4.租房合同复印件(已租有私房的申请人提交)。

5.填写《广西区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个人信息表》(附件3)、《广西区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审查表》(附件4)。

五、审核流程

1.申请单位组织提交申请材料,并审核申请人的收入情况。申请人收入标准参照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条件执行。

2.我处申请人的材料及住房情况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区直房改办进行复审

3.区直房改办官网上公布复审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保障对象名单,进行轮候。

注:初审后同时进行配租。为加快核准入住进度,初审名单由单位提交区直房改办后,收储配租机构可同时进行配租相关工作进程,如最后没有通过复审则停止其配租工作,对已入住配租房的,按收储价格全款收取其租金并责成三个月内退。

六、区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选房流程

(一)申请人选择自行在市场承租房源的配租流程。申请人已取得区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轮侯资格,并且其在市场承租的房源已被区直房改办收储,区直房改办根据申请人意愿,可直接将该房源配租给申请人。

1. 房管员根据申请人意愿填写《广西区直单位收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单》,经承租人签字确认,报区直房改办开发科审核员当场审核。

2. 配租单审核通过即完成选房,当天可进行租赁合同签约(选房与租赁合同签约时间,不得超过2 日。超2 日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主动放弃)。

(二)申请人选择区直房改办向社会收储或购改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配租流程:

1.通知选房。申请人已取得区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轮侯资格,区直房改办公共租赁住房办公室通过短信方式向申请人发放选房通知信息。申请人接到选房通知短信,先自行上区直房改办网站查看房源信息。

2.组织选房。申请人按照选房通知时间、轮候顺序要求,到区直房改办公共租赁住房办公室依次轮候选房。选房时间限定在15 分钟内,超时未选定房源的,暂停该申请人选房业务,轮候到当日最后一位选房申请人之后再给一次选房机会,如此次房源未符合该申请人要求的,需向工作人员说明理由。理由合理,工作人员给申请人填写《滞后选房申请单》,待符合该申请人租住要求的房源收储时,再次向申请人发放选房通知信息,如该次仍未选定房,则视为主动放弃。申请人当日未按选房通知信息时间到场的,视为主动放弃。

3.签字确认。申请人选定租住房源,在《广西区直单位收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单》签字即完成选房。

4.发放合同签订需知。选房后,即可进行租赁合同签约,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合同签订需知。(选房与租赁合同签约时间,不得超过2 日。超2 日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主动放弃)。

选房注意事项:在选房过程中视为主动放弃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区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

七、注意事项(详见附件5)

1.没有住房指申请人及共住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如下已交付的产权房屋:1、商品房;2.原有私房;3、房改房; 4、集资房;5、经济适用房;6、限价商品住房;7、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屋。

2.如申请人家庭已购房但尚未交付的(从申请区直公租房距离房产交付时间要一年以上方可符合报名要求),须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

3.现租住私房的,须提供私房的租房合同复印件一份。

4.已在南宁市保障住房中心申请有公租房(含申请尚未批复、申请已通过未入住、现正租住市公租房),又想申请区直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去南宁市保障住房中心办理退出手续,方可才能申请区直公共租赁住房。

各单位及时通知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并负责收集、整理、核实职工报名材料,汇总填写广西区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个人信息》后,先在各单位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910前将职工报名材料、个人信息汇总表(纸质版盖章,并提电子版)和公示回函后勤管理处房产科(院新办公楼107,联系人:蒋娟,联系电话:3245167),逾期不再受理材料。

附件: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表

2.购改租公租房房源信息表

3.广西区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个人信息表

4.广西区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审查表

5.区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注意事项

6.区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资格集中审核流程图

(以上表格均可在我院官网下载区下载)

院后勤管理处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