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规范财务报账流程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为规范我院各项业务经费支出的报销程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我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编制本规范。
第一章 差旅费
依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行〔2015〕123号)、《中央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广西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农科发〔2021〕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财行〔2014〕86号)、《关于明确实(见)习、工作锻炼、选送学习等工作人员相关补助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桂财行〔2014〕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试行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的通知》(桂财行〔2018〕41号)及相关制度规定,差旅费的支出内容及报账规范化要求如下:
一、差旅费:是指离开常驻地因公出差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
二、差旅费的主要支出内容
(一)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1.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专技正高科研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备注:行政人员出差履行公务,按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
2.出差期间,本地往返飞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可以据实报销的士或快车费用。出差目的地实行交通费包干,按80元/天。
3.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二)住宿费
住宿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1.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专技正高科研人员国内科研业务活动出差参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执行,其他科技人员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行政人员出差履行公务,按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2.对因机要通信、蹲点办案、挂职及异地任职干部回家庭常住地(指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所在地)出差回家居住等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
3.对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须在审批单备注栏注明,并提供住宿地址和联系方式,凭出差审批单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1.区内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统一标准,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省份地区除外(西藏、青海、新疆120元/天*人)。
2.到院、所科研基地(院本部基地除外)开展科研工作的,给予科研活动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常驻基地的按照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50元。
3.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支付给伙食提供方进行结算。
(四)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我院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包车或租车除外。
(五)野外考察费
因科研项目工作需要或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我院科研人员到国内远离城镇居民区的边远村屯、自然保护区、原始森林、高山等进行种质资源收集、取样、试验等条件艰苦、流动性大、食宿不固定的野外工作,可从相关科研项目预算经费中给予支出野外科研差旅费包干补助(包括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为中级及以下职称400元/人/天,高级职称500元/人/天。交通费、保险费、向导费和科研原材料采购费用据实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六)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等费用
1.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单位差旅费规定执行。
2.在区直单位常驻地以外工作期间,区内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区外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均不再报销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发放其他任何补助。确因特殊情况发生住宿费的,由本单位从严审批、据实报销。
三、审批权限
(一)院领导出差由院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二)院各处室和院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院各处室和所属单位副职及以下工作人员、项目(课题)负责人出差,报各处室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项目(课题)组成员出差的,报项目(课题)负责人审批。
(四)特殊情况紧急出差的,本人需通过非书面形式向有关领导请示同意,过后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四、支付方式
转账或公务卡支付
五、报账附件材料
(一)广西农业科学院出差审批单或广西农科院野外科研出差审批单(搭乘顺风车出差的,须在审批单上注明车号、驾驶员或提供车辆方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二)广西农科院野外科研向导费用报销原始凭证;
(三)广西农科院野外科研原材料采购费用报销原始凭证;
(四)广西农科院转帐审批单;
(五)公务卡刷卡小票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他事项
(一)到南宁市所属县视为出差,到南宁市所属城区不视为出差。
(二)除同一预算单位系统外,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视作单位派车出差,应按规定予以报销市内交通费,并由出差人员按规定向派车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三)出差人员所在单位与提供交通工具的单位属于同一预算单位(指一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视作单位派车出差,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也无须向派车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四)除单位派车出差外,因乘坐顺风车、使用私家车及其他方式出差等无城市间交通费凭据的,凭出差审批单、住宿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出差当天往返无住宿费发票的,可凭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原则不允许使用私家车出差,使用私家车出差的,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
(五)工作人员出差因私绕道的,如省亲办事等,绕道和探望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绕道交通费,以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为核定依据,绕道交通费少于直线交通费的,按实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六)住宿费发票的时间、数量、单价等要素要完整。
附件1
区本级国内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 |||||||||
单位:元/人·天 | |||||||||
序号 | 地区(城市) | 住宿标准 |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 ||||||
旺季期间 | 旺季上浮价 | 上浮 比例 | |||||||
部级 | 司局级 | 其他 人员 | 部级 | 司局级 | 其他 人员 | ||||
1 | 北京市 | 1100 | 650 | 500 | |||||
2 | 天津市 | 800 | 480 | 380 | |||||
3 | 河北省(石家庄) | 800 | 450 | 350 | |||||
4 | 山西省(太原) | 800 | 480 | 350 | |||||
5 | 内蒙古(呼和浩特) | 800 | 460 | 350 | |||||
6 | 辽宁省(沈阳) | 800 | 480 | 350 | |||||
7 | 大连市 | 800 | 490 | 350 | 7-9月 | 960 | 590 | 420 | 20% |
8 | 吉林省(长春) | 800 | 450 | 350 | |||||
9 | 黑龙江省(哈尔滨) | 800 | 450 | 350 | 7-9月 | 960 | 540 | 420 | 20% |
10 | 上海市 | 1100 | 600 | 500 | |||||
11 | 江苏省(南京) | 900 | 490 | 380 | |||||
12 | 浙江省(杭州) | 900 | 500 | 400 | |||||
13 | 宁波市 | 800 | 450 | 350 | |||||
14 | 安徽省(合肥) | 800 | 460 | 350 | |||||
15 | 福建省(福州) | 900 | 480 | 380 | |||||
16 | 厦门市 | 900 | 500 | 400 | |||||
17 | 江西省(南昌) | 800 | 470 | 350 | |||||
18 | 山东省(济南) | 800 | 480 | 380 | |||||
19 | 青岛市 | 800 | 490 | 380 | 7-9月 | 960 | 590 | 450 | 20% |
20 | 河南省(郑州) | 900 | 480 | 380 | |||||
21 | 湖北省(武汉) | 800 | 480 | 350 | |||||
22 | 湖南省(长沙) | 800 | 450 | 350 | |||||
23 | 广东省(广州) | 900 | 550 | 450 | |||||
24 | 深圳市 | 900 | 550 | 450 | |||||
25 | 广 西(南宁) | 800 | 470 | 350 | |||||
26 | 海南省(海口) | 800 | 500 | 350 | 11-2月 | 1040 | 650 | 450 | 30% |
27 | 重庆市 | 800 | 480 | 370 | |||||
28 | 四川省(成都) | 900 | 470 | 370 | |||||
29 | 贵州省(贵阳) | 800 | 470 | 370 | |||||
30 | 云南省(昆明) | 900 | 480 | 380 | |||||
31 | 西 藏(拉萨) | 800 | 500 | 350 | 6-9月 | 1200 | 750 | 530 | 50% |
32 | 陕西省(西安) | 800 | 460 | 350 | |||||
33 | 甘肃省(兰州) | 800 | 470 | 350 | |||||
34 | 青海省(西宁) | 800 | 500 | 350 | 6-9月 | 1200 | 750 | 530 | 50% |
35 | 宁 夏(银川) | 800 | 470 | 350 | |||||
36 | 新 疆(乌鲁木齐) | 800 | 480 | 350 |
附件2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区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表 | ||||||||||
单位:元/人·天 | ||||||||||
序号 | 地区 (城市) | 住宿费限额标准 (元/人·天) |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 备注 | ||||||
省级 | 厅级 | 其他 人员 | 旺季 期间 | 旺季上浮价 | 上浮 比例 | |||||
省级 | 厅级 | 其他 人员 | ||||||||
市本级 | ||||||||||
1 | 柳州 | 800 | 470 | 330 | ||||||
2 | 桂林 | 800 | 470 | 330 | 1-2,7-9 | 1040 | 610 | 430 | 30% | |
3 | 梧州 | 800 | 470 | 330 | ||||||
4 | 北海 | 800 | 470 | 330 | 1-2,7-9 | 1040 | 610 | 430 | 30% | |
5 | 防城港 | 800 | 470 | 330 | ||||||
6 | 钦州 | 800 | 470 | 330 | ||||||
7 | 贵港 | 800 | 470 | 330 | ||||||
8 | 玉林 | 800 | 470 | 330 | ||||||
9 | 贺州 | 800 | 470 | 330 | ||||||
10 | 百色 | 800 | 470 | 330 | ||||||
11 | 河池 | 800 | 470 | 330 | ||||||
12 | 来宾 | 800 | 470 | 330 | ||||||
13 | 崇左 | 800 | 470 | 330 | ||||||
县级 | ||||||||||
1 | 阳朔 (桂林市) | 800 | 470 | 330 | 1-2,7-9 | 1040 | 610 | 430 | 30% | |
2 | 其他县级 | 700 | 400 | 280 | ||||||
其中:广西特色旅游名县(阳朔县除外) | 700 | 400 | 280 | 1-2,7-9 | 910 | 520 | 360 | 30% |
附件3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 |||||||||||
单位:元/人·天 | |||||||||||
序号 | 地区(城市) | 住宿费标准 | 旺季地区 | 旺季浮动标准 | |||||||
旺季 期间 | 旺季上浮价 | ||||||||||
部级 | 司局级 | 其他 | 部级 | 司局级 | 其他人员 | ||||||
1 | 北京 | 全市 | 1100 | 650 | 500 | ||||||
2 | 天津 |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 800 | 480 | 380 | ||||||
宁河区 | 600 | 350 | 320 | ||||||||
3 | 河北 |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 800 | 450 | 350 | 张家口市 | 7-9月、11-3月 | 1200 | 675 | 525 | |
秦皇岛市 | 7-8月 | 1200 | 680 | 500 | |||||||
承德市 | 7-9月 | 1000 | 580 | 580 | |||||||
其他地区 | 800 | 450 | 310 | ||||||||
4 | 山西 |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 800 | 480 | 350 | ||||||
临汾市 | 800 | 480 | 330 | ||||||||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 800 | 480 | 310 | ||||||||
其他地区 | 800 | 400 | 240 | ||||||||
5 |
内蒙古
| 呼和浩特市 | 800 | 460 | 350 | ||||||
其他地区 | 800 | 460 | 320 |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 | 7-9月 | 1200 | 690 | 480 | |||
二连浩特市 | 7-9月 | 1000 | 580 | 400 | |||||||
额济纳旗 | 9-10月 | 1200 | 690 | 480 | |||||||
6 | 辽宁 | 沈阳市 | 800 | 480 | 350 | ||||||
其他地区 | 800 | 480 | 330 | ||||||||
7 | 大连 | 全市 | 800 | 490 | 350 | 全市 | 7-9月 | 960 | 590 | 420 | |
8 | 吉林 |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 800 | 450 | 350 | 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 7-9月 | 960 | 540 | 420 | |
其他地区 | 750 | 400 | 300 | ||||||||
9 | 黑龙江 | 哈尔滨市 | 800 | 450 | 350 | 哈尔滨市 | 7-9月 | 960 | 540 | 420 | |
其他地区 | 750 | 450 | 300 | 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 | 6-8月 | 900 | 540 | 360 | |||
10 | 上海 | 全市 | 1100 | 600 | 500 | ||||||
11 | 江苏 |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 900 | 490 | 380 | ||||||
其他地区 | 900 | 490 | 360 | ||||||||
12 | 浙江 | 杭州市 | 900 | 500 | 400 | ||||||
其他地区 | 800 | 490 | 340 | ||||||||
13 | 宁波 | 全市 | 800 | 450 | 350 | ||||||
14 | 安徽 | 全省 | 800 | 460 | 350 | ||||||
15 | 福建 |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 900 | 480 | 380 | ||||||
其他地区 | 900 | 480 | 350 | ||||||||
16 | 厦门 | 全市 | 900 | 500 | 400 | ||||||
17 | 江西 | 全省 | 800 | 470 | 350 | ||||||
18 | 山东 |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 | 800 | 480 | 380 | 烟台市、威海市、 日照市 | 7-9月 | 960 | 570 | 450 | |
其他地区 | 800 | 460 | 360 | ||||||||
19 | 青岛 | 全市 | 800 | 490 | 380 | 全市 | 7-9月 | 960 | 590 | 450 | |
20 | 河南 | 郑州市 | 900 | 480 | 380 | ||||||
其他地区 | 800 | 480 | 330 | 洛阳市 | 4-5月上旬 | 1200 | 720 | 500 | |||
21 | 湖北 | 武汉市 | 800 | 480 | 350 | ||||||
其他地区 | 800 | 480 | 320 | ||||||||
22 | 湖南 | 长沙市 | 800 | 450 | 350 | ||||||
其他地区 | 800 | 450 | 330 | ||||||||
23 | 广东 |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 900 | 550 | 450 | ||||||
其他地区 | 850 | 530 | 420 | ||||||||
24 | 深圳 | 全市 | 900 | 550 | 450 | ||||||
25 | 广西 | 南宁市 | 800 | 470 | 350 | ||||||
其他地区 | 800 | 470 | 330 | 桂林市、北海市 | 1-2月、 | 1040 | 610 | 430 | |||
26 | 海南 |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 800 | 500 | 350 | 海口市、文昌市、澄迈县 | 11-2月 | 1040 | 650 | 450 | |
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保亭县 | 11-3月 | 1040 | 650 | 450 | |||||||
三亚市 | 1000 | 600 | 400 | 三亚市 | 10-4月 | 1200 | 720 | 480 | |||
27 | 重庆 |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 800 | 480 | 370 | ||||||
其他地区 | 770 | 450 | 300 | ||||||||
28 | 四川 | 成都市 | 900 | 470 | 370 | ||||||
阿坝州、甘孜州 | 800 | 430 | 330 | ||||||||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 800 | 430 | 320 | ||||||||
宜宾市 | 800 | 430 | 300 | ||||||||
凉山州 | 750 | 430 | 330 | ||||||||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 750 | 430 | 310 | ||||||||
其他地区 | 750 | 430 | 300 | ||||||||
29 | 贵州 | 贵阳市 | 800 | 470 | 370 | ||||||
其他地区 | 750 | 450 | 300 | ||||||||
30 | 云南 |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 900 | 480 | 380 | ||||||
其他地区 | 900 | 480 | 330 | ||||||||
31 | 西藏 | 拉萨市 | 800 | 500 | 350 | 拉萨市 | 6-9月 | 1200 | 750 | 530 | |
其他地区 | 500 | 400 | 300 | 其他地区 | 6-9月 | 800 | 500 | 350 | |||
32 | 陕西 | 西安市 | 800 | 460 | 350 | ||||||
榆林市、延安市 | 680 | 350 | 300 | ||||||||
杨凌区 | 680 | 320 | 260 | ||||||||
咸阳市、宝鸡市 | 600 | 320 | 260 | ||||||||
渭南市、韩城市 | 600 | 300 | 260 | ||||||||
其他地区 | 600 | 300 | 230 | ||||||||
33 | 甘肃 | 兰州市 | 800 | 470 | 350 | ||||||
其他地区 | 700 | 450 | 310 | ||||||||
34 | 青海 | 西宁市 | 800 | 500 | 350 | 西宁市 | 6-9月 | 1200 | 750 | 530 | |
玉树州、果洛州 | 600 | 350 | 300 | 玉树州 | 5-9月 | 900 | 525 | 450 | |||
海北州、黄南州 | 600 | 350 | 250 | 海北州、黄南州 | 5-9月 | 900 | 525 | 375 | |||
海东市、海南州 | 600 | 300 | 250 | 海东市、海南州 | 5-9月 | 900 | 450 | 375 | |||
海西州 | 600 | 300 | 200 | 海西州 | 5-9月 | 900 | 450 | 300 | |||
35 | 宁夏 | 银川市 | 800 | 470 | 350 | ||||||
其他地区 | 800 | 430 | 330 | ||||||||
36 | 新疆 | 乌鲁木齐市 | 800 | 480 | 350 | ||||||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 800 | 480 | 340 | ||||||||
克州 | 800 | 480 | 320 | ||||||||
喀什地区 | 780 | 480 | 300 | ||||||||
阿克苏地区 | 700 | 450 | 300 | ||||||||
塔城地区 | 700 | 400 | 300 |
第二章 其他交通费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参公事业单位市内公务出行交通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教〔2018〕147号)、《关于推进全区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桂车改〔2017〕2号)及相关制度规定,其他交通费的支出内容及报账规范化要求如下:
一、其他交通费:是指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市内公务出行交通费(即到南宁市及所属各城区及乡镇执行公务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出租车费、市内公交车费、地铁费等)。
院本级非管理岗位未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及院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到南宁市及所属各城区执行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市内公务出行交通费适用以下规定:
(一)市内公务出行原则上采用公共交通出行,如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公共交通出行的,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从严审批。
(二)市内公务出行采用公共交通出行方式时,按乘坐的市内公共交通取得的合法票据实报实销。市内公共交通合法票据是指在规定区域内执行公务活动时,乘坐公交车、地铁、大巴车、出租车、网约车等社会化交通所取得的合法票据。
(三)未发放交通费补助的单位,因特殊情况,经个人申请、单位批准,计发市内非公共交通出行补助,标准为1.3元/公里。由各单位根据公务人员市内公务出行距离(往返总计)乘以定额标准计发补助金额。出行起始点为工作单位或出行人员常住地;出行距离为出行起始点和办理业务目的地的往返距离,按高德导航地图或百度导航地图截图取得。
(四)按定额标准报销的工作人员同时出发到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办事地点,按各段距离之和(公里数)计算里程。多人同车到同一地点的,视同一人、一次出行,只能报销一次。
二、特别注意事项:院本级管理岗位人员和各单位厅级干部、高层次人才(按桂办发〔2017〕36号文件认定)采取保留车辆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办法,不适用。
三、支付方式:转账
四、报账附件材料
(一)的士费(需在发票背面注明起止目的地及事由);
(二)公交、地铁等乘车发票,市内交通租车的需附上合同或协议、转账审批单;
(三)属特殊情况的,提供市内非公共交通出行补助审批表及高德导航地图或百度导航地图截图。
五、其他事项
乘坐的士车到南宁市所属城区及乡镇办理公事需报销的士费的,时间一般应在工作日,非工作时间、周末或节假日有特殊公务事情处理需乘坐的士车的,应在报销时加以说明,注明目的地和事由。
第三章 设备费
依据《关于印发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6〕213号)、《关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库〔2017〕43号)、《关于印发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教〔2017〕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重点研发计划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规〔20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购〔2019〕72号)及相关制度规定,设备费的支出内容及报账规范化要求如下:
一、设备费:是指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单体设备购置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设备费包括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科研项目中的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支出要求
(一)政府采购业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依据院招投标办制定的内部控制管理规定办理;
(三)纳入年度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设备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四)单台/套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试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4〕112 号)要求,通过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后才能编入预算并进行采购。
三、支付方式:公务卡(5000元以下)或银行转账方式
四、报账附件材料
(一)正式发票;
(二)合同协议;
(三)政府采购计划及审批表(政府采购的项目);
(四)固定资产验收单;
(五)固定资产入库单;
(六)进口仪器设备备案表(仅进口设备采购用);
(七)其他相关材料等(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还需附上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通过基建形成的还需附上工程预算、结算、资产交付使用清单);
(八)公务卡刷卡清单及其复印件。
第四章 材料费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购〔2019〕72号)、《关于印发科研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农科发〔2016〕61号)、《关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库〔2017〕43号)及相关制度规定,材料费的支出内容及报账规范化要求如下:
一、材料费:科研项目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包括: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包装费。
二、支出要求
(一) 政府采购业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依据院招投标办制定的内部控制管理规定办理;
(三)单次采购材料费5000元以上,需签合同或协议。
三、支付方式: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
四、报账附件材料
(一)合同协议(单次5000元以上的采购);
(二)政府采购计划及审批历史(政府采购);
(三)发票;
(四)广西农业科学院野外科研原材料采购费用报销表(向农户直接购买,无法提供合法发票的小额种质资源等野外科研材料采购);
(五)材料出入库单(出库单按需填列);
(六)广西农科院转账申请审批单;
(七)公务卡刷卡小票及复印件或网购支付的清单截图打印件;
(八)用于捐赠的材料需提供接收人或所在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接收的情况说明;
(九)试验外协用材料(有三种情形:委托外单位试验示范、试验用材料为第三方单位,材料直接发往试验单位)需提交三方协议;
(十)其他相关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对材料费支出的真实性负责。
(二)收款单位、合同乙方(如有)、开票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第五章 福利费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自治区本级机关福利费支出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行〔2019〕32号)、《广西农业科学院职工慰问暂行规定》(桂农科发〔2018〕35号)及相关制度规定,福利费的支出内容及报账规范化要求如下:
一、福利费:是指用于解决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和本单位的集体福利。
二、支出范围
(一)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1.工作人员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
2.工作人员本人或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支付医药费困难;
3.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经济生活困难。
(二)集体福利使用范围
1.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类慰问支出,包括逢年过节、生日、结婚生育、退休离岗、生病住院、本人或直系亲属去世慰问。支出范围和标准与自治区本级基层工会经费慰问支出范围及标准保持一致。使用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同时支出同一人同一事项慰问时,慰问金额不得超过福利费或工会经费单项经费慰问支出标准;
2.单位举办或参加文体活动的支出,支出范围和标准与自治区本级基层工会经费文体活动支出范围及标准保持一致;
3.单位医疗保健支出,如药品、医护用品、仪器设备购置等,但不含工作人员个人医疗费用报销;
4.弥补本单位工会经费职工疗休养活动开支的不足;
5.其他不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给工作人员的零星集体福利支出。
三、补助标准
(一)住院慰问:重病住院的厅级干部、正高级专家、离休干部,慰问费标准为1000元。重病住院的其他在职职工(含延聘、返聘,下同)、退休职工,慰问费标准为800元。一般伤病住院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慰问费标准为300元。
(二)困难慰问:家庭成员月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长期患病住院、遭受重大变故或灾难的困难职工,慰问费标准为500元。
(三)生育慰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政策结婚生育的男女职工,慰问标准为500元。
(四)生日慰问:按人事档案记录年满八十周岁及以上的在编离退休职工,生日慰问费标准为200元。在职工会会员生日慰问标准为200元。
(五)丧事慰问:职工去世,慰问费标准为1000元。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慰问费标准为500元。
(六)退休离岗慰问:在职职工当月退休离岗,慰问标准为500元以内纪念品。
(七)劳模慰问:获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全国粮食生产突出贡献农业科技人员、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荣誉的职工,慰问费标准为500元/人年。
(八)节日慰问:春节、妇女节、劳动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党节、建军节、教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对应的特定群体的慰问,标准视具体情况而定。
五、支付方式: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
六、报账附件材料
(一)农科院现金支出报批单或广西农科院转帐审批单;
(二)广西农业科学院职工慰问申请表;
(三)慰问费发放表。
七、其他事项
生活困难人员及对其补助金额由各单位集体决策决定。同一事项原则上只补助一次,确需重复补助的要从严掌握。对当年已获得困难职工帮扶经费补助的人员当年原则上不再进行重复补助。
第六章 公务接待费
依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财行〔201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9号)、《广西农业科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务接待费的支出内容及报账规范化要求如下:
一、公务接待费:是指用于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二、支出范围
院本级和院属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指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用餐接待标准
(一)用餐提倡在单位内部食堂进行,餐标(不含酒水)为:省部干部人均160元以下;司局级干部人均120元以下;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人均90元以下。
(二)因食堂条件有限,确需到餐馆用餐的,餐标(不含酒水)为:省部级干部人均200元以下;司局级干部人均150元以下;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人均130元以下。
陪餐人员控制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支付方式。
六、报账附件材料
(一)广西农科院转帐审批单;
(三)客人来访接待报告单、来访客人名单;
(四)被接待人员的单位来访公函;
(五)用餐发票;
(六)银行刷卡单及其复印件。
七、其他事项
严禁无审批接待;严禁现金结算;严禁超标准接待。
第七章 专家咨询费
依据《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桂财综〔2017〕28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采〔2017〕1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56号)、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劳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1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考试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教考试〔201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桂财教〔2017〕38号)及相关制度规定,专家咨询费的支出内容及报账规范化要求如下:
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开展相关业务评审活动发生的评审劳务费、科研项目的专家咨询费。
二、支出范围:单位组织实施的评审、论证、鉴定、评估、考核、验收、资格(质)认定等评定审鉴定类活动。
三、支付标准
(一)非科研项目参照《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桂财综〔2017〕28号),并按行业标准执行。
(二)地方财政科研项目参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桂财教〔2017〕38号)执行。
(三)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执行。
三、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方式
四、报账附件材料
(一)广西农科院转帐审批单;
(二)劳务费发放表;
(三)开展专项工作相关通知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履行本单位职责参加本单位、外单位组织、管理的评审活动,不得对其发放任何形式的劳务报酬费用,中央和自治区文件规定必须在工作日之外开展的评审活动除外。
(二)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与本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三)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由支付单位统一代扣代缴。
第八章 委托业务费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重点研发计划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规〔20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购[2019]72号)及相关制度规定,委托业务费的支出内容及报账规范化要求如下:
一、委托业务费:是指反映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费用。
二、支出内容及要求
(一)委托业务费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专利代理、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等事务列支的费用;
(二)政府采购业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依据院招投标办制定内部控制管理规定办理。
三、支付方式:转账或公务卡支付。
四、报账附件材料
(一)政府采购计划及审批历史(通过政府采购的);
(二)发票;
(三)委托检验登记表;
(四)委托合同;
(五)检测结果报告(需提交盖章页、中间页、最后一页,并标注原件存放处);
(六)其他材料(结合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形成的相关决议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委托单位必须是外单位或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
(二)报销发票背面应有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三人签字确认。
第九章 办公费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购〔2019〕72号)及相关制度规定,办公费的支出内容及报账规范化要求如下:
一、办公费:是指反映单位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二、支出内容及要求
(一)购买日常办公用品,订阅书报杂志等。
(二)政府采购业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依据院招投标办制定的内部控制管理规定办理;
三、支付方式:转账或公务卡支付。
四、报账附件材料
(一)广西农科院转账审批单;
(二)发票;
(三)公务卡刷卡单据及复印件、购物小票或明细清单;
(四)合同或协议(单次5000元以上的非政采项目);
(五)政府采购计划及审批历史(政府采购)或申请报告;
(六)批量采购附材料出、入库单。
五、其他事项
(一)购买办公用品必须附明细清单并加盖发票章。
(二)发票背面应有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三人签字确认。
(三)科研项目经费不允许发生办公费,如确需购买少量辅助实施科研业务的办公用品可列支材料费或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
第十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行〔2017〕9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37号)及相关制度规定,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的支出内容及报账规范化要求如下: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费:是指因公开展科研交流和项目合作临时派遣人员出国的费用。
二、支出内容及要求
(一)国际旅费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2.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3.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4.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厅局级人员、开展科研业务的专技正高科研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出差履行行政公务的人员,按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6.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时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可参照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三)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
1.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详见下表1、表2)
(2)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3)严禁将住宿费等不宜包干使用的经费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2.伙食费和公杂费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详见下表1、表2)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2)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3)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4)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5)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为我出访团组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人员可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6)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表2 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序号 | 国家(地区) | 城市 | 币种 | 住宿费标准 | 备注 |
一 | 亚洲 | ||||
1 | 朝鲜 | 美元 | 120 | ||
2 | 日本 | 新澙 | 日元 | 11000 | 新增标准 |
3 | 巴基斯坦 | 伊斯兰堡 | 美元 | 270 | |
4 | 其他城市 | 美元 | 170 | 含拉合尔、卡拉奇、奎达 | |
5 | 斯里兰卡 | 美元 | 140 | ||
6 | 马尔代夫 | 美元 | 200 | ||
7 | 伊拉克 | 巴格达 | 美元 | 320 | 新增标准 |
8 | 其他城市 | 美元 | 290 | ||
9 | 阿曼 | 美元 | 200 | ||
10 | 伊朗 | 美元 | 180 | ||
11 | 巴林 | 美元 | 190 | ||
12 | 以色列 | 美元 | 380 | ||
13 | 老挝 | 美元 | 130 | ||
14 | 菲律宾 | 宿务 | 美元 | 180 | 新增标准 |
15 | 阿富汗 | 美元 | 200 | ||
16 | 黎巴嫩 | 美元 | 400 | ||
17 | 约旦 | 美元 | 160 | ||
18 | 叙利亚 | 美元 | 350 | ||
19 | 香港 | 港元 | 1900 | ||
二 | 非洲 | ||||
20 | 几内亚比绍 | 美元 | 170 | ||
21 | 布隆迪 | 美元 | 220 | ||
22 | 索马里 | 美元 | 200 | ||
23 | 马里 | 美元 | 280 | ||
24 | 中非 | 美元 | 280 | ||
25 | 加纳 | 美元 | 250 | ||
26 | 利比里亚 | 美元 | 220 | ||
27 | 南苏丹 | 美元 | 200 | ||
三 | 欧洲 | ||||
28 | 罗马尼亚 | 康斯坦察 | 美元 | 120 | |
29 | 斯洛文尼亚 | 欧元 | 140 | ||
30 | 克罗地亚 | 美元 | 180 | ||
31 | 拉脱维亚 | 欧元 | 120 | ||
32 | 爱沙尼亚 | 欧元 | 120 | ||
33 | 乌克兰 | 基辅 | 美元 | 130 | |
34 | 哈萨克斯坦 | 阿斯塔纳 | 美元 | 200 | |
35 | 波兰 | 华沙 | 美元 | 190 | |
36 | 德国 | 慕尼黑 | 欧元 | 170 | |
37 | 希腊 | 欧元 | 150 | ||
38 | 法国 | 巴黎 | 欧元 | 180 | |
39 | 马赛、斯特拉斯堡、尼斯、里昂 | 欧元 | 160 | ||
40 | 其他城市 | 欧元 | 150 | ||
41 | 爱尔兰 | 欧元 | 160 | ||
42 | 斯洛伐克 | 美元 | 120 | ||
43 | 瑞士 | 美元 | 230 | ||
44 | 冰岛 | 美元 | 260 | ||
45 | 马耳他 | 欧元 | 160 | ||
46 | 英国 | 伦敦 | 英镑 | 200 | |
四 | 美洲 | ||||
47 | 美国 | 华盛顿、芝加哥 | 美元 | 260 | |
48 | 纽约 | 美元 | 270 | ||
49 | 洛杉矶 | 美元 | 250 | ||
50 | 其他城市 | 美元 | 200 | ||
51 | 墨西哥 | 坎昆 | 美元 | 160 | 新增标准 |
52 | 厄瓜多尔 | 美元 | 150 | ||
53 | 阿根廷 | 美元 | 190 | ||
54 | 智利 | 安托法加斯塔、阿里卡 | 美元 | 140 | |
55 | 古巴 | 美元 | 200 | ||
56 | 格林纳达 | 美元 | 280 | ||
57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美元 | 220 | ||
58 | 苏里南 | 美元 | 140 | ||
59 | 多米尼克 | 美元 | 200 | ||
五 | 大洋洲及太平洋岛屿 | ||||
60 | 澳大利亚 | 堪培拉 | 美元 | 210 | |
61 | 瓦努阿图 | 美元 | 220 |
(四)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二、支出费用发生的条件:因科研需要出境考察、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支付方式: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
四、报账附件材料
(一)出国批文;
(二)出国费用支出表,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三)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四)出国首尾两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汇率网页打印件。
五、其他事项
(一)没有出国费预算的项目不能支出出国费;
(二)财政纵向项目的“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下达后不能调增;
(三)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经费来源足额编制“出国经费”。横向项目如需把差旅费、会议费调整成出国费的,要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确认,并编入单位的部门预算。
第十一章 燃料动力费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重点研发计划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规〔2017〕5号)及相关制度规定,燃料动力费的支出内容及报账规范化要求如下:
一、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主要涉及的会计核算科目是水费、电费、专用燃料费。
二、支出内容:主要包括科学考察、野外实验勘探等发生的车、船、航空器以及农田作业、野外实验用车的燃料费,但不包括差旅用的燃料费。
三、支付方式: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
四、报账附件材料:发票;水电分摊表。
五、其他事项
预算时列出科研任务需要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和科学装置清单,并按照相关仪器、科学装置等预计运行时间和所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即期(预算编报时)价格测算。不可单独计量的还需依据仪器设备和科学装置的能耗、能效等参数列出燃料动力费分摊标准、依据、测算方法等。
第十二章 会议费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7〕85号);《广西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科发〔2019〕2号)及相关制度规定,会议费的支出内容及报账规范化要求如下:
一、会议费:是指反映单位在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二、支出内容:按年度部门预算主办会议发生的相关费用或职工参加外单位主办有收费性质会议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支付方式。
四、费用标准
(一)除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外的各类经费(含科研经费等)列支会议费的业务性会议(比如学术、研讨、评审和座谈等)综合定额标准参照《广西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科发〔2019〕2号)。
(二)自治区本级部门财政拨款安排的会议综合定额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7〕85号)
五、报账附件材料
(一)本单位举办或承办的各类会议
1.广西农业科学院会议举办申请表;
2.参会人员签到表;
3.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
4.电子结算单;
5.广西农科院转帐审批单。
(二)本单位职工参加外单位主办的会议
1.广西农科院出差审批单;
2.会议通知或邀请函;
3.广西农业科学院参加会议申请表;
4.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
5.电子结算单;
6.广西农科院转帐审批单。
六、其他事项
(一)各部门、各单位(课题组)均应在年度预算工作时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参加外部会议)报院计财处汇总纳入预算。
(二)各单位、各部门内部日常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得列支会议费。
(三)下列费用纳入会议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在会议预算或其他预算允许的经费中列支:
1.因工作需要,特邀参会的国内外高级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等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国际旅费,按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予以报销。报销时须附承担该费用理由的说明(经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确认)。
2.支付给专家的讲座课酬费、专家咨询费等参照相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标准执行。
3.同声传译人员翻译费、同声传译租赁费、速记费。
(四)除单位内部会议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必须在自治区规定的定点会议场所举行,对于未到定点场所开会一律不予以报销。
(五)会议支出应尽可能节约,优先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
第十三章 培训费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8〕3号)、《广西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科发〔2019〕1号)及相关制度规定, 培训费的支出内容及报账规范化要求如下:
一、培训费:是指在培训期间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各类培训费用。
二、支出内容:按年度部门预算主办培训发生的相关费用或职工参加外单位主办有收费性质的培训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费用标准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培训班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 资料费、 交通费 | 其他 费用 | 合计 (元/人·天) | |
使用科研经费 | 320 | 150 | 100 | 80 | 650 | |
使用预算经费 | 区外办班 | 320 | 150 | 50 | 30 | 550 |
区内办班 | 230 | 120 | 30 | 20 | 400 |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培训支出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及返程时间,报到和返程时间分别不得超过2天。
不安排住宿的培训,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培训,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四、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支付。
五、报账附件材料
(一)本单位主办培训班
1.广西农业科学院培训举办申请表;
2.参训人员签到表;
3.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
4.广西农科院转帐审批单;
5.师资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师资费用发放明细表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相关规定提供凭据;
6.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需提供审批材料。
(二)协助其他单位组织的培训
1.广西农业科学院培训举办申请表;
2.与协作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
3.参训人员签到表;
4.合同/协议中约定承担的培训费用票据(具体应参照本单位主办培训班有关费用票据要求提供);
5.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
6.广西农科院转帐审批单。
(三)本单位职工参加外单位主办的培训班
1.广西农业科学院培训申请表;
2.培训通知;
3.出差审批单;
4.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
5.广西农科院转帐审批单。
(四)课题、项目组举办的业务培训班
1.广西农业科学院培训举办申请表;
2. 参加培训人员误工费签领表;
3.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
4.广西农科院转帐审批单;
5.报销师资费时,应当提供师资费用发放明细表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提供报销凭据。
六、其他事项
(一)各部门(包括各项目组)均应在年度预算工作时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参加外部培训)报院计财处汇总纳入预算。
(二)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异地教学、调研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因培训需要,特邀的国内外高级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国际旅费,可比照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相应标准予以报销,报销时须附经项目负责人签署同意承担相关费用的说明。
(三)参加已明确收费标准的培训班,经本单位领导或项目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按培训班收费标准报销;对培训班要求食宿自理的,所发生的住宿费等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审核报销。培训期间均没有市内交通费补助。参训职工往返异地教学、调研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四章 劳务费
一、劳务费:是指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二、支出范围:向提供劳务者支付的费用。
三、费用发生的标准
(一)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按当地同行业标准发放;
(二)评审费参照“专家咨询费”相关要求。
四、报账附件材料
(一)费用发放明细表;
(二)费用发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广西农科院转帐审批单。
五、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保存好用工出勤登记表,以作备查。
(二)原则上工资发放应转到个人银行账户,不能二次发放(不能通过转给某人再发放给其他人员)。
(三)部门/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章 维修(护)费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号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70号文件)及相关制度规定,维修(护)费的支出内容及报账规范化要求如下:
一、维修(护)费:是指房屋、道路、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的维修、维护发生的费用。
二、支出要求
(一)政府采购业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依据院招投标办制定内部控制管理规定办理。
三、支付方式:以转账方式结算。一万元以下的小型维修(护)可通过公务卡结算。
四、报账附件
(一)广西农科院维修(护)申请审批表(金额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
(二)广西农科院转账审批表;
(三)维修发票;
(四)结算清单、维修(护)合同;
(五)验收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结合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五、其他提醒事项
(一)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做好预算,编制维修(护)计划,列出维修清单,提交领导班子讨论批准后,由归口部门组织招投标,综合评审,与有相关资质能力的部门签订合同,办理审批手续并监督工程的实施,完工后进行质量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最后进行工程结算;
(二)政府采购业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依据院招投标办制定的内部控制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六章 租赁费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号)及相关制度规定,租赁费的支出内容及报账规范化要求如下:
一、租赁费:是指开展业务需承租土地、房屋、大型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二、支出内容
(一)按年度部门预算、项目预算实施;
(二)政府采购业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三、支付方式:银行转账、公务卡方式
四、报账附件
(一)广西农科院转账审批单;
(二)发票、清单(若有);
(三)租赁合同(协议)。
五、其他事项
(一)须确认出租人对出租标的物拥有所有权(使用权)。
(二)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租赁需进行政府采购,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做好预算,经过评估后做出可行性报告,提交领导班子讨论批准后,由归口部门组织考察出租方及中介资质及真实性,核实出租物的有效证件等,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办理审批手续;20万元至50万元(含20万元)按院货物与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办理;1万元至20万元(含1万元)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1万以下可由部门(课题组)成员提出申请,组织考察,做好租赁方案,签订合同(协议),交课题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科研项目的土地、房屋租赁预算归置到“其他支出”科目。
附件:1.广西农科院出差审批单
2.广西农科院野外科研出差审批单
3.广西农科院固定资产入库单
4.广西农科院野外科研向导费用报销原始凭证
5.广西农科院野外科研原材料采购费用报销原始凭证
6.广西农科院材料出库单
7.广西农科院材料入库单
8.广西农科院支出报批单
9.广西农业科学院职工慰问申请表
10.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慰问费发放表(转代发)
1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慰问费发放表(现金发放)
12.广西农业科学院公务接待用餐申请单
13.客人来访接待报告单
14.访客人名单
1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劳务报酬所得发放表
16.出国费用支出表
17.广西农业科学院会议举办申请表
18.参会人员签到表
19.广西农业科学院参加会议申请表
20.广西农业科学院培训举办申请表
21.参加培训人员误工费签领表
22.广西农业科学院费用发放明细表
23.广西农科院维修(护)申请审批表
附件1 广西农科院出差审批单 |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单位或项目(课题)名称: | |||||||
出差目的地: | |||||||
计划乘坐的城市间交通工具: | |||||||
差旅费资金来源:基本支出预算()、项目(课题)预算(),在对应项打“√” | |||||||
出差人员及事由: | |||||||
出差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天 | |||||||
单位领导批示: | 分管领导批示: | 部门/项目(课题)负责人审批: | 申请人: |
附件2
广西农科院野外科研出差审批单
项目名称 | 项目财务编号 | |||||
科考目的 | ||||||
野外工作地点 | 参加人数 | |||||
工作起始时间 | 工作终止时间 | |||||
姓名及职称 | 发放标准 | 包干天数 | 补助金额 | 本人签字 | ||
野外工作情况说明 |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科技部门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财务部门意见 |
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单位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3 广西农科院固定资产入库单 | |||||
部门: | 年 月 日 | 原始单据 张 | |||
资产名称 | 规格或型号/使用年限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存放地点 |
合 计 | |||||
资产管理人: | 验收人: | 采购人: |
附件4
广西农科院野外科研向导费用报销原始凭证
项目名称:
项目财务编号:
时间:地点:事由: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地址及电话 | 工作内容 | 发放标准 | 金额 | 本人签字 |
合计 | 金额大写: | ¥ |
单位负责人: 分管领导: 部门/项目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会计: 经办人:
附件5
广西农科院野外科研原材料采购费用报销原始凭证
项目名称:
项目财务编号:
时间: 地点: 事由:
原材料名称 | 卖方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地址及电话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卖方签字 | |
合计 | 金额大写: | ¥ |
单位负责人: 分管领导: 部门/项目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会计: 经办人:
附件6 广西农科院材料出库单 | ||||
年 月 日 | 原始单据 张 | |||
规格或型号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备注 |
合 计 | ||||
部门(项目)负责人: | 验收人: | 提货人: | ||
附件7 | ||||
广西农科院材料入库单 | ||||
年 月 日 | 原始单据 张 | |||
规格或型号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备注 |
合 计 | ||||
部门(项目)负责人: | 验收人: | 采购人: |
附件8
广 西 农 科 院 现 金 支 出 报 批 单
申报部门: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用途: | |||||||||
序号 | 支出科目 | 金额 | 附凭证张数 | 序号 | 支出科目 | 金额 | 附凭证张数 | ||
1 | ¥ | 4 | ¥ | ||||||
2 | ¥ | 5 | ¥ | ||||||
3 | ¥ | 6 | ¥ | ||||||
金额合计(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单位领导批示:
月 日 | 分管领导批示: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审核:
月 日 |
财务负责人: 会计: 出纳: 经办人:
说明: 原始凭证应分项汇总填写。
附件9
广西农业科学院职工慰问申请表
申请工会 分会 | 广西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 ||
联系人 | 石前 | 联系电话 | 13978832963 |
慰问人 | 1. 陈霞 2. 3.…… | 联系电话 | 1.13077740720 2. 3.…… |
申请事由及 金额 | 职工住院慰问:我单位陈霞同志 2019 年 9月住院,需申请领取住院慰问费300元
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慰问:我单位 同志(直系亲属) 于 年 月去世,需申请领取丧葬慰问费 元。
职工去世慰问:我单位 同志因病于 年 月去世,需申请领取慰问家属丧葬费用 元。
职工生育慰问:我单位 同志于 年 月生育,需申请领取生育慰问费 元。
| ||
分会(小组) 审批意见 |
分会主席(小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工会 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
附件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慰问费发放表 | |||||
单位:元 | |||||
姓名 | 事由 | 慰问金额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合计 | 金额大写: | ¥ | |||
单位(部门)领导: 财务负责人: 会计: 经办人: |
附件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慰问费发放表 | |||||
单位:元 | |||||
姓名 | 事由 | 慰问金额 | 领款人签字 | ||
合计 | 金额大写: | ¥ | |||
单位(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会计: 经办人:
|
附件12
广西农业科学院公务接待用餐申请单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 申请人 | |||||
来访人员信息 | 工作单位 | |||||
来访领导 姓名及人数 | ||||||
工作人员 及人数 | ||||||
接待人员信息 | 陪同领导 姓名及人数 | |||||
工作人员 姓名及人数 | ||||||
合计人数及 接待标准 | 人, 元/人 | 共计金额 | 元 | |||
接待时间 | 接待地点 | |||||
申请部门 领导意见 | 院办公室 意见 |
注: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超标部份不予报销。
附件13
客人来访接待报告单
报送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客人 情况 | 来访单位 | 人数 | ||||
领 队 | 职务(级别) | |||||
联系人 | 电 话 | |||||
来访目的 | ||||||
承办单位请求事项 | ……单位……一行共…人定于……年……月…至…日来桂(邕)考察(调研、讲学…),并…(洽谈合作事宜?)。为做好接待工作,特请求以下事项: 一、请求……、……于…月…日…时…分在…会见……一行,会见后共进…餐,请……处、……研究所、……负责人陪同会见并共进……餐。 二、请求……于…月…日…时…分至…时…分出席在……召开的……(会议名称?)并作讲话,请…处、…研究所、…各派…名…领导(科技人员?)参加会议。 三、请求协调……协助做好…一行到…调研(考察)有关安排。 四、请求协调……报社、……电视台……派记者参加…活动并作报道。 五、请求协调安排…车…辆用于……接送。 联系人:…………;电话:………… | |||||
院办 拟办 意见 | 一、建议请……同志于…月…日…时…分至…时…分出席……并作讲话,……同志、……同志参加。 二、建议取消…活动,…同志和…同志一道于…月…日…时…分与…共进…餐,……、……、……一同参加。 三、建议取消媒体报道,请院办宣传科派人参加座谈会并作报道。 四、建议同意……提出的其他请求事项。 妥否,呈……、……、……同志示。 院办:………… ………… | |||||
领导 批示 | ||||||
受理 结果 | 1、印呈………………;2、印送……、………、……、………;3、印存。 4、请……根据批示精神认真组织做好本次接待工作;5、请院办……同志全程跟办、督办已批准的请求事项的落实。 | |||||
注意事项 | 1、凡重要客人来访,承办单位负责人为接待工作第一责任人,请认真做好接待组织协调工作、周密分工,院办主要负责协调领导的活动;2、经批准的接待请求事项由院办指派专人会同承办单位共同落实;3、提交本表时需同时提交附件一和附件二,如需领导出席相关活动并讲话,还须同时提交附件三材料。 |
附件14
访客人名单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单位(职务、职称) | 备注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劳务报酬所得发放表 | |||||||||||
单位:元 | |||||||||||
姓名 | 职务/职称 | 身份证(证件)号码 | 事由 | 时间 | 天数 | 应发金额 | 税额 | 实发金额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合计 | 金额大写: | ¥ |
单位负责人: 分管领导: 部门/项目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会计: 经办人:
附件16
出国费用支出表 | ||||||
项目名称: | ||||||
出访国家 | 出访事由 | 人员名单 | ||||
项目 | 人数 | 天数 | 标准 | 币种金额 | 汇率 | 折算后人民币金额 |
国际旅费 | ||||||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 ||||||
住宿费 | ||||||
伙食费 | ||||||
公杂费 | ||||||
其他费用 | ||||||
合计 |
金额大写:
| ¥ |
部门/项目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会计: 经办人:
附件17
广西农业科学院会议举办申请表
日期:
会议名称 | 是否国际会议 | |||||||
主办单位/部门 | 承办单位/部门 | |||||||
会议时间 | 会议地点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会议规模 | 预计会议代表共 人,其中院士 名,外籍代表 人。 | |||||||
拟邀请参会的主要人员 | ||||||||
序号 | 姓名 | 所在单位及职务/职称 | ||||||
1 | ||||||||
2 | (行数可自行添加) | |||||||
经费预算 | 开支科目预算(万元) | 已获资助(万元) | 申请资助(万元) | |||||
邀请特邀代表费用 | ||||||||
会议场地租用费 | ||||||||
论文集出版及资料费 | ||||||||
其他费用 | ||||||||
合计 | ||||||||
经费来源 |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申请部门/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主管业务部门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财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院领导 审核意见 | ||||||||
主管领导签字: | ||||||||
年 月 日 |
附件18
参会人员签到表
会议名称: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签名 | 联系电话 | 备注 |
附件19
广西农业科学院参加会议申请表
申请人 | 职称/职别 | 所在单位/部门 | |||
申 | 申请资格 | □以本单位名义,获邀于会议上作大会学术报告 | |||
请 | □以本单位名义,于会议上作学术报告 | ||||
说 | □以本单位名义,于会议上张贴学术性海报 | ||||
明 | □以本单位名义,提交会议交流学术论文 | ||||
□以本单位名义,参加学术年会等 | |||||
会议名称 | |||||
会议地点 | |||||
会议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 ||||
经 | 科目 | 金额 | 摘要 | ||
费 | 报名注册费 | ||||
预 | 交通费 | ||||
算 | 住宿费 | ||||
差旅补助 | |||||
合计 | |||||
经费来源 | |||||
申请人 签字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单位/部门领导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 | 会议邀请函或会议通知 |
附件20 广西农业科学院培训申请表 | |||
日期: | 年 月 日 | ||
培训班名称 | 培训形式(主办/外派) | ||
培训时间 | 培训人数 | ||
培训地点 | 申请人 | ||
经费预算 | |||
经费支出来源: | |||
部门/课题组意见: | |||
负责人: | |||
日期: 年 月 日 | |||
人事部门意见: | |||
负责人: | |||
日期: 年 月 日 | |||
财务部门意见: | |||
负责人: | |||
日期: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 |||
负责人: | |||
日期: 年 月 日 | |||
单位领导意见: | |||
负责人: | |||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21 参加培训人员误工费签领表 日期: 年 月 日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误工费 | 签名 | 联系电话 | 住址 | 备注 | |||||||||||
合计 | 金额大写: | ¥ | ||||||||||||||||
单位负责人: 分管领导: 部门/项目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会计: 经办人:
附件22 广西农业科学院 费用发放明细表 | ||||||||||||||||||
20 年 月 日 | 单位:元 | |||||||||||||||||
姓名 | 职称 | 事由 | 时间 | 数量 | 银行账号、开户行 | 应发金额 | 应扣税金 | 实发金额 | 工作单位/或住址 | 联系电话 | ||||||||
合 计 |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单位负责人: 分管领导: 部门/项目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会计: 经办人:
附件23
广西农科院维修(护)申请审批表
维修(护)名称 | 座落地址: | |
申请事项
| ||
维修(护)概预算: | ||
资金来源: | ||
其他材料及说明 | ||
申请人 | 签章: 年 月 日 | |
部门(项目)负责人 | 签章: 年 月 日 | |
财务负责人 | 签章: 年 月 日 | |
单位负责人 | 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