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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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11-12 15: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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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以下简称“财政项目支出”)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项目支出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农业部行政司局和部属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实现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的农业项目支出。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财政项目按项目性质分,包括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不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按预算方式分,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既包括列入农业部部门预算建议,又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的财政项目,还包括列入农业部部门预算建议,但未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的财政项目。
(一)行政事业类项目,主要包括:
1.专项计划项目,是指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等项目。
2.专项业务项目,是指农业部和部属单位为履行其职能,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的特定支出项目。
3.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农业部和部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
4.大型购置项目,是指农业部和部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基本支出以外的设备购置项目。
5.大型会议项目,是指农业部和部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召开的“一类会议”和经国务院批准召开的国际性会议等项目。
6.其他项目,是指农业部和部属单位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
(二)其他类项目,主要包括:用于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不发达地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四条财政项目支出管理内容包括项目库管理、预算管理、项目管理、支付管理和监督管理五个方面。
第五条财政项目支出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农业部部属单位、中央部(委、办)有关直属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向农业部申报项目。
第七条农业部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负责财政项目支出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务 部门负责当地中央农业财政项目支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
第九条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的原则。财务司统筹提出项目库建设的原则和要求,统一组织项目库建设。
(二)分级管理的原则。财务司负责管理项目库,综合业务司局和专业司局(以下简称有关业务司局)经财务司同意后可建立和管理行业财政项目支出项目库。
(三)合理排序的原则。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
(四)滚动开放的原则。项目库实行开放管理,每年都可以增加新的项目。上年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项目滚动进入下一年度项目库。
第十条财务司根据农业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编制农业财政项目的原则和要求,有关业务司局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按要求分别组织农业财政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财务司组织有关专家对提请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项目入库和排序建议报主管财务的部长审定。
第十二条编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项目原则上须从项目库中提取,非项目库中项目需经主管财务的部长同意后方可编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项目一旦确立,不得随意调整,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财务司根据项目库排序和农业部年度工作重点,提出下一年度部门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意见。有关业务司局按归口管理职责、程序提出行政事业类和其他类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框架和重点项目的初步意见报送财务司。部有关直属单位将其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初步意见报送财务司。
第十五条财务司依据预算编制原则,综合平衡后提出财政项目支出预算建议并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经部常务会审定后报送财政部。
第十六条财务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提出财政项目支出分配建议,报部领导审批同意后分别向有关单位下达控制数。
第十七条有关业务司局商财务司编制行政事业类和其他类项目支出预算草案,按归口管理职责和程序报主管部长审查后报送财务司。部有关直属单位编制其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草案,报送财务司。
第十八条财务司审核、汇总财政项目支出预算草案,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经部常务会审定后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财政部预算批复后,财务司批复项目支出预算。文件抄送财政部、审计署农林水审计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第二十条未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的财政项目,由农业部提出预算建议报财政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有关业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类和其他类项目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工作。部有关直属单位负责其行政事业类项目的实施。财务司会同有关单位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根据部常务会通过的预算建议,有关业务司局负责细化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类和其他类项目,提出项目年度立项指南,报财务司汇总后,以部办公厅文件下发。部有关直属单位细化其行政事业类项目实施方案报送财务司。
第二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行政事业类和其他类项目立项指南的要求,提交立项报告和可行性报告,以财(计财)字号文件分别报送财务司和有关业务司局。
第二十四条在编制预算草案前,有关业务司局完成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类和其他类项目资格审查、评审,并提出财政项目支出的安排建议报送财务司审查。部有关直属单位提出其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安排建议报送财务司。
第二十五条财务司预算批复的项目由有关业务司局和财务司根据项目支出预算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可以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仪器等,要按照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开、公平、透明的方式实施。
第二十六条未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的财政项目,按农业部、财政部的规定管理。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七条纳入农业部部门预算的财政项目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办理项目经费支付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项目申报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财务司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和项目合同向财务司报送季度或年度用款计划。
第二十九条财务司审核、汇总项目申报单位的用款计划后,报送财政部。列入授权支付的财政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授权签发支付令。列入直接支付的财政项目支出由财政部根据农业部报送的支付申请签发支付指令。
第三十条有关业务司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报财务司审批后使用。项目管理费只在部本级报账,不办理转拨。
第三十一条未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的财政项目支出,由财政部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有关业务司局和财务司负责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申报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一经确定,不涉密的内容分期分批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公布,项目执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向有关业务司局和财务司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并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决算。
第三十四条有关业务司局和财务司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按照项目合同书进行抽查。项目结束后,项目申报单位要及时总结,并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向有关业务司局和财务司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五条有关业务司局会同财务司组织验收,也可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组织验收。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两年内项目申报资格,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结果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实行专门登记、保存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注意充分发挥财政支出项目的长期效益,促进项目滚动发展。
第三十七条未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的财政项目支出,由财政部、农业部会同地方财政和农业部门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农业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农财发(2000)1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