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农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农业行业科研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业行业科研专项围绕农业部门的职责、任务以及农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重点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支持范围包括:
(一)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
(二)农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农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农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农业检验、检(监)测技术研究;
(六)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应急技术研究。
第三条 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需求导向,突出重点。农业行业科研专项以产业、产品以及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与国家其它农业科技计划相衔接,重点支持以形成主导品种(产品、装备)、主推技术、规程规范、决策支持方案为目标的项目。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避免专项经费分散使用。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注重吸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行业学会(协会)、推广部门、学术团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科学安排,整合协调。严格按照专项经费支持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加强农业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根据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特点,一般采取择优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农业部系统外的单位牵头承担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的财政资金占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
第六条 农业行业科研专项实行民主化、专业化、透明化管理,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农业部财务司、科技教育司和相关行业司局按照分工,共同负责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财务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科技教育司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二)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项目总预算、年度预算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申报工作;
(三)根据财政部预算批复下达专项经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
(四)参与组织监督检查、年度评估、绩效考评、项目验收等工作,具体组织财务验收工作;
(五)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科技教育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会同行业司局组建行业咨询专家组;
(二)牵头制定全国农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
(三)负责征集技术需求,建立技术需求库;
(四)组织备选项目立项前期研究和评估;
(五)提出项目立项建议,会同相关行业司局、相关学术团体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配合科技部对建议项目进行协调;
(六)配合财务司组织项目总预算、年度预算、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申报工作,具体组织项目实施方案评审;
(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会同财务司、行业司局组织监督检查、年度评议、项目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
(八)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相关行业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科技规划;
(二)提出本行业技术需求和立项优先序建议;
(三)审查本行业拟立项项目的实施方案;
(四)负责本行业咨询专家组的日常工作,监管本行业的相关项目实施;
(五)参与本行业相关项目的监督检查、年度评议、项目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
(六)组织推广应用农业行业科研专项产生的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
(七)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咨询论证农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
(二)审议年度备选项目及项目建议;
(三)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四)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进行咨询评议。
第十二条 行业咨询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提出咨询工作报告;
(二)针对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向农业部提出管理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受农业部委托参加监督检查、年度评议、项目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
(四)承担农业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在项目实施中的职责范畴,分为第一承担单位与协作单位。第一承担单位在执行本单位所承担细化任务时,视同协作单位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第一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编制项目总预算、年度预算、实施方案和项目任务书;
(二)按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按有关规定管理项目经费,督促落实约定的自筹经费和其他配套条件;
(三)与协作单位签订细化任务书,明确任务分工、年度计划以及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与成果权属;
(四)牵头组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年度评议、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并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对协作单位的阶段性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协作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制本单位所承担细化任务的总预算、年度预算和细化任务书;
(二)按签订的细化任务书开展工作,按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落实本单位承诺的自筹经费和其他配套条件;
(三)配合相关部门或第一承担单位开展的监督检查、年度评议、项目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征集需求。科技教育司根据农业科技发展规划,会同相关行业司局、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行业学会(协会)等,面向技术用户广泛征集农业生产技术需求,建立技术需求库。
第十七条 凝练备选项目建议。科技教育司会同有关行业司局,组织专家对征集的技术需求进行梳理凝练、分析评估,形成备选项目建议。
第十八条 确定备选项目。科技教育司将备选项目建议提交委员会审议,由委员会确定年度备选项目并提出备选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遴选方式建议。
第十九条 遴选备选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科技教育司根据委员会审议意见,会同有关行业司局、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行业学会(协会)调整备选项目并按重要性、紧迫性进行排序,遴选确定备选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
第二十条 提出项目建议。科技教育司组织所遴选的第一承担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提交委员会审议并会签财务司后,报科技部审核。
第二十一条 根据科技部审核意见,科技教育司委托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调整以确定拟安排项目,会同财务司组织相应项目承担单位编制专项经费总预算和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对项目总预算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按优先顺序排序后一并以农业部文件报财政部审批。项目总预算审核与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可合并进行,以确保预算编制与项目目标、研究任务、技术路线相匹配。
第二十三条 经财政部核批后的项目,科技教育司和财务司分别以农业部文件正式下达立项通知和项目总预算,并由科技教育司与第一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第一承担单位与协作单位签订细化任务书。
第二十四条 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批复的项目总预算,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部门预算“二上”时编报项目年度预算,并根据财政部对部门预算的批复以农业部文件正式下达项目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二)具有项目实施必须的科研设施条件,优先支持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农作物改良中心等建设依托单位;
(三)具有较强的研发优势,拥有相关领域国内知名的学科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学术团队;
(四)具有丰富的项目组织管理经验,优先支持曾主持过国家和省部级相关研究项目(课题)的单位;
(五)每个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含第一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首席专家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院士不超过65周岁,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固定工作单位(原则上应在第一承担单位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诚信记录良好;
(二)除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中央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项目(课题)外,原则上同期不再主持其他国家级科技项目(课题);
(三)同期只能主持一个、参加一个农业行业科研项目。此前曾获农业行业科研专项资助的,其主持的项目已通过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细化任务主持人应符合的条件,参照第二十六条执行。其余项目参加人员同期参加不超过两个农业行业科研专项项目。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农业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依据项目任务书,由第一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实行执行专家组决策制度。组长由该项目首席专家担任,成员由该项目主要协作单位不同学科的专家 5-9人(单数)组成,负责对项目实施中相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决策过程须进行书面记录,并由执行专家组成员签署意见。
第三十条 实行专家咨询制度。每个项目安排1-2名行业咨询专家,跟踪项目实施,定期与科技教育司和行业司局沟通项目进展,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实行联合协作制度。科技教育司会同行业司局推进相关项目间的联合协作与交流,推进与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等的对接;执行专家组负责推进项目内部不同学科、领域、单位之间的联合协作,推进与生产、推广单位的合作。
第三十二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人员变更或调动单位、协作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经执行专家组审议通过后,由第一承担单位报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审批。
(二)项目研究计划任务因重大障碍难以继续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终止项目或终止部分细化任务的申请,经执行专家组审议通过后,由第一承担单位报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审批。
(三)项目首席专家和细化任务主持人遇有特殊情况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上或擅自离岗的,须更换合适人选,并附更换者的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等材料,由第一承担单位报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按终止项目或终止细化任务处理。
(四)项目实施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第一承担单位,因机构合并、分立、更名等原因确需变更的,由原第一承担单位报农业部、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三条 实行月报制度和年度评议制度。
(一)项目启动后,项目承担单位须于每月初在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网络管理平台上简要填报上月项目研发活动和经费支出情况;
(二)每年12月底前,执行专家组编写并提交本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财务支出情况报告和轻简化实用技术报告,拟定下年度实施方案,报科技教育司、财务司和相关行业司局;
(三)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有关行业司局组织对项目执行专家组提交的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财务支出情况报告和下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年度评议。
第三十四条 实行绩效考评制度。项目执行期间及完成后,可根据需要由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及相关行业司局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包括实施过程考评和完成结果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遴选项目承担单位、改进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实行公示制度。除有保密要求外,项目承担单位、首席专家、研究内容、年度进展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成果通过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网络管理平台及其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根据年度评议、绩效考评相关结果及公示反馈核实情况,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可酌情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核减经费额度、终止项目或终止部分细化任务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第一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除牵头负责项目实施外,还应以项目为载体,逐步构建本领域技术研发体系。主要任务包括:
(一)搜集、整理本领域国内外技术研发进展、技术人才和研发机构、基础设施、研究成果、主要产品等信息,建立数据库,定期更新,实现共享;
(二)跟踪先进国家科研进展,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领域世界最新科研动态;
(三)注重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经费开支范围严格按照《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第一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负首要责任,协作单位及相应细化任务主持人对所安排经费的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 第一承担单位接到农业部按第二十三条 规定下达的项目总预算后,应将各协作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的总预算及各支出科目的经费总额度,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各协作单位。
第四十一条 农业部按第二十四条规定下达的项目年度预算,明确各项目当年安排经费总额度,并按相应预算渠道全部下达至第一承担单位。第一承担单位为农业部所属预算单位的,项目年度资金由第一承担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办理零余额账户请款手续;第一承担单位为非农业部所属预算单位的,项目年度资金由财务司拨付第一承担单位基本账户。
第四十二条 第一承担单位接到下达的项目年度预算后,应根据项目总预算、任务书以及按 第三十六条规定采取的处理措施,确定各协作单位的年度预算(含各支出科目的经费额度),经执行专家组审议通过后,报科技教育司、财务司备案,并据此向协作单位拨付资金。
第四十三条 除第一承担单位按第四十二条规定向协作单位拨付资金外,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向其他单位转拨资金。确因执行项目任务之需,必须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并安排相应经费的,原则上在项目承担单位实行报账制;特殊情况下必须拨付资金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参照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和使用方式,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二)参照项目预算书模式以及规定的支出科目编制明细支出预算,作为委托服务协议附件;
(三)经执行专家组审议通过后,将委托服务协议随年度预算一并报科技教育司、财务司备案;
(四)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委托服务协议以及报科技教育司、财务司备案文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十四条 协作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各年度经费额度之和,原则上应与该单位总预算批复额度一致。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所核减的经费额度,由第一承担单位冻结管理,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项目总预算(含各项目承担单位总预算)、项目年度预算总额的调整应由第一承担单位以正式文件报科技教育司,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务司,由财务司报财政部批准。
(二)项目经费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三)项目经费中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的预算,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 10% ,或超过10% 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并及时向第一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报告;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 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经执行专家组审议通过后,由第一承担单位报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审批。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首席专家和细化任务主持人变更或调动单位的,原则上不调整经费预算,按第三十二条规定报批后,由首席专家和细化任务主持人在原项目承担单位支配经费。
第四十六条 第一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组织编制项目经费年度决算,科技教育司审核汇总后报财务司,财务司按规定报送财政部。
第四十七条 除按第四十四条规定由第一承担单位冻结管理的经费额度外,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协作单位承担的细化任务因故终止,相应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报送科技教育司。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农业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农业行业科研专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单位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
第五十条 专项实施中所需的仪器设备应当尽量采取共享方式取得。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五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由第一承担单位向科技教育司、财务司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因故不能按规定的执行期完成的,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验收,报科技教育司审批;未获批准的项目仍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在规定的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既未提出验收申请又未申请延期验收的,对第一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进行通报。
第五十二条 项目验收申请应包括如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验收自评估报告;
(四)项目财务审计报告及设备采购表;
(五)项目成果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成果应用报告;
(六)执行专家组审议意见。
第五十三条 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以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财务审计备选机构,由第一承担单位从中选聘开展财务审计工作。审计费用由第一承担单位从项目经费有关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五十五条 财务审计完成后,财务司组织开展财务验收,财务验收组由3名财务专家组成;科技教育司会同有关行业司局组织开展业务验收,业务验收组由7-9名行业专家组成,其中来自技术用户代表不得少于50% ;财务验收组与业务验收组同期进驻共同开展工作。验收费用由农业部从相关业务管理经费中支付。
第五十六条 项目预算管理及经费支出符合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通过财务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指标要求完成的,通过业务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5% ;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首席专家、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五十八条 因如下情形导致财务验收或业务验收未通过的,可以在首次验收后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由第一承担单位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一)所提供财务资料及业务资料不足、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
(二)项目的财务资料及业务资料、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整理归档,导致验收工作难以开展的;
(三)存在研究过程或成果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尚未解决,以及财务收支存在重要未结账款的;
(四)存在本细则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但情节较轻微、可以整改解决的。
第五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由第一承担单位及时汇总后全额上缴,由财务司按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责令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渠道归还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并按第六十八条规定限制以后项目申报资格。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六十一条 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以及监督管理应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战略。
第六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成果应及时申请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十三条 项目形成的成果及知识产权,由研发单位依法享有和管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保留使用和开发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项目形成的专著、论文等成果应标注“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资助”。需要以英文进行标注时,应标注“Special Fund for Agroscientific Researchin the Public Interest”。
第六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技术产品、技术模式、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经相关程序审定后,由科技教育司予以发布,供各级产业管理部门和技术推广部门使用。
第八章 信用管理
第六十六条 根据年度评议、项目验收、绩效考评结果和公示反馈情况,农业部分别对第一承担单位、协作单位、首席专家和项目参加人员建立信用记录,并以此作为以后项目立项管理和滚动支持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 对项目执行成效显著、项目经费管理得力的第一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首席专家,在下一轮项目安排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十八条 对执行中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相关第一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和首席专家五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六十九条 执行过程因人为因素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建议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执行全过程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安排、执行进度、技术保障的监督检查,财务部门负责经费开支的审核监督,保障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七十一条 财务司、科技教育司可依据本细则规定,就具体工作事项制定操作规范。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由财务司、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