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科计字[2014]1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广西的若干意见》,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发展步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办法适用于对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和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广西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发展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我区经济建设需要和行业发展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自治区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七)争取创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鼓励我区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主要面向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突破关键共性技术,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为重点,提出创建工程中心。
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是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中心建设有关政策文件,指导推进工程中心的建设、评价、管理和验收等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八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是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初审、推荐和监管等工作,配合做好工程中心的检查、运行评价和验收工作。
第九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1),报相应主管部门初审。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近5年主持或参与过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或行业标准的制定。具有国内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技术创新团队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占70%以上;
(二)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相关的研发检测、测试设备原值不少于1500万元,具有科技成果工程化转化和向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三)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四)拟建设的工程中心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较为规范;所选定技术突破方向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
(五)申报的工程中心原则上采用公司独立法人的组织形式或其他合理有效的组织形式;
(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原则上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并在工程中心组建过程中有较强资金筹措能力,确保工程中心顺利建设;
(七)符合自治区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对有关条件进行初审后,将符合要求的工程中心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咨询机构对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向社会公示等形式择优批复项目申请报告,并予以命名。
第十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申请报告后,工程中心进入预备期,可暂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的预备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达到预先设定的预备期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正式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对逾期不能达到预定目标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应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
第十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申请部门报来的认定申请和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给予授牌。
第三章 管理与评价
第十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采用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的方式推进工程中心建设,对工程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获批成为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优先考虑投资补助。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预备期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验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通过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申请自治区资金补助的工程中心,原则上要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根据自治区财政资金情况,经综合平衡后考虑安排资金补助,批复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定期对工程中心进行运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中心根据有关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对上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价;
(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和发布工程中心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工程中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择优对其后续的创新能力建设给予进一步支持,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评为基本合格的工程中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相关主管部门督促承担单位进行整改。评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将予以撤销。
第四章 变更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名称、承担单位和建设内容等如发生变更,须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工程中心实际运行状况,对批复建设的工程中心进行重组、整合或撤销。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中出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自治区补贴资金,撤销工程中心,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自治区财政资金;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补助资金;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逾期仍无法验收;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XXX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2.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预备期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编制提纲
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年度运行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
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摘要
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本领域在我区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2.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技术发展的比较分析与技术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3.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4.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的意义与作用
三、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拟突破的技术方向
2.主要功能与任务
3.预备期和中长期目标
四、建设方案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地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五、节能及环境影响
1.节能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
3.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七、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申报单位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及技术队伍情况
4.运行和管理机制
八、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_
十、附件
1.工程研究中心承担单位合作协议
2.工程研究中心章程
3.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4.主管部门意见
5.其它配套证明文件等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预备期
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一、摘要
二、预备期工作概述
三、主要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
包括建安工程、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工程化验证单项工程、配套条件等。
四、财务决算
包括资金筹措、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科研经费、流动资金及其他情况。
五、运行机制
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管理与激励机制、主要负责人和骨干队伍等。
六、预备期的发展目标完成情况
包括科研开发、工程化、合作关系、技术转移与扩散、经济效益等。
七、中长期任务与目标
八、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九、相关附件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
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编制提纲
一、项目概况及项目建设依据
二、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辅助工程建设执行情况总结
三、技术总结(科研开发、工程化、技术合作、技术转移与扩散等研究开发内容,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及取得的创新成果总结)
四、技术推广示范作用报告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预测、分析报告
五、运行机制情况
六、环保、消防、劳动保护及工业卫生
七、档案资料管理
八、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审计
九、经验与教训
十、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十一、附件:有关建筑、设备、安装质量检测、环保、消防、劳动安全、档案、审计等单项验收审查意见
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年度运行
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一、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1.发展规划、年度研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2.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建设情况
1.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状况和投资情况
2.创新机制建设和技术队伍建设
三、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的工作情况
1.承担的科研任务和完成情况
2.关键技术研发的重大进展
3.研究成果、专利、获奖以及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情况
4.国内外技术交流及人员培训情况
5.对行业的贡献
四、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运行管理机制
1.治理结构和运行管理机制
2.创新合作、开放交流、人才吸引和激励机制
3.成果转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的经营和效益
1.资金投人和支出情况
2.总收人、技术收人、产品收人以及其它收人情况和利税情况
3.经营风险和困难
六、进口科研用品及减免税额情况
七、其它情况及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