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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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28 15: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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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 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 部门项目分为两类: (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等示范,供销总社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第五条 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并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项目。 土地治理类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应体现公平性、示范性、引导性。 第六条 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分,主动配合和参与。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部门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目的特点,确定各自的重点扶持区域。项目原则上安排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国有农牧团场)或事先确定的范围。 第八条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通过对灌溉面积五万至三十万亩的中型灌区灌排骨干工程进行配套完善和节水改造,为农业综合开发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供灌排骨干工程条件。基本立项条件是:灌区骨干工程设施老化失修,功能不能正常发挥,是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的主要制约因素。 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示范和土地复垦项目:分别通过治理水土流失,增加林草植被和防治土地荒漠化,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农业综合开发提供生态保障。基本立项条件是: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联系紧密,治理区面积相对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年度单个项目治理面积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示范分别在三千亩以上,土地复垦一千亩以上。 良种繁育项目:通过良种繁育体系建设,为种植业提供优质良种。基本立项条件是:能在较大范围内增产且改善农产品品质效果明显,名优新品种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和良好的市场前景;项目建设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有良种育繁推一体化的经营机制;良种繁育推广的主要农作物、牧草等新品种,应经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引进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第九条 优势特色示范项目:重点扶持秸秆养畜示范基地、水产及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重点扶持油茶、核桃等名特优新经济林和花卉品种引进、繁育和示范推广。基本立项条件是: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开发的产品应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业和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新型合作示范项目:通过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探索完善产销对接等农业产业化经营新模式。基本立项条件是: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开发的产品应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和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用于部门项目的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构成。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资金根据财力可能和客观需要确定,并与各部门和地区项目管理工作绩效挂钩,向工作成效好的部门和地区倾斜。 用于部门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 第十二条 部门项目应按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一定比例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比例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财政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足额落实。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干支渠(沟)道开挖疏浚;干支渠道衬砌防渗;干支渠(沟)系建筑物(农桥、涵洞、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及加固;泵站(总装机容量五千千瓦以内)及配套输变电工程(电压等级三十五千伏以内)新建、改造;工程管护设施及量水设施、施工临时工程设施等。 (二)水土保持:坡地及沟道整治、土壤改良、保土耕作、封禁治理及田间道路、拦引蓄灌排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补助及技工工资;营造水土保持林草、经济林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及幼林管护费;科技推广、技术培训、效益监测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用等。 (三)土地复垦:土地整治、土壤改良和污染土地修复;修建排灌蓄水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费用及技工工资;营造农田防护林和经济林所需的苗木、整地、定植;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和农用机械及其配套机具购置补助等费用。 (四)林业生态示范: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封育、低效林改造;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五)良种繁育:种植业良种扩繁、加工、贮藏、检验、育种必备的仓库、晒场、温(网)室大棚、处理车间、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道路、机井、蓄水积肥池、灌排设施设备;输变电设备及线路、场区道路、地中衡、土建工程等生产性辅助设备、农业机具等;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助、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种植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温室大棚、工作室、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及十千伏以内输变电设施、田间道路,种苗补助、检验检测设备等;养殖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设施、秸秆处理设施设备、厂房、畜禽棚舍、运动场、库房、鱼池、工作室、场区道路、围墙、输变电设备及线路、排灌设施、粪污处理、品种改良、质量检测及防疫设施等;加工类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等;流通类项目所需的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及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五条 土地治理类项目所需的项目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管护费等支出,产业化经营类项目所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等支出,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列支的相关费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部门项目财政资金应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执行县级报账制的有关规定,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支付,按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农口部门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和行业发展规划,编制部门项目建设规划。 地方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应根据部门项目建设规划,在对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评估、筛选的基础上,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中央农口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与国家农发办联合制定下一年度分类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部门项目的申报单位或扶持对象主要为基层农口部门和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承担良种繁育、科技推广的国有农(林)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扶持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数30户以上。对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扶持良种繁育、推广及进行技术改造、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污染物处理的项目。 (三)根据需要与可能,合理确定单个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原则上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单次立项不低于一千万元(分两年实施),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示范、土地复垦、良种繁育项目分别不低于一百五十万元、一百万元、一百五十万元、一百二十万元。 优势特色示范、名优经济林等示范、新型合作示范等产业化类项目,应逐年确定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的上下限标准。同时,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自筹资金能力和实施项目能力等,分别确定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 (四)对于申报产业化类项目的同一项目单位,要限制连续申报,杜绝多头申报。当年已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和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得同时申报部门项目。 已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申报部门项目。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部门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户数,以工商部门注册或审计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中央农口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标,综合考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基础资源因素和工作质量因素等,初步拟定分省分类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和申报方案,报国家农发办同意后,由国家农发办下达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由中央农口部门下达项目申报方案。 第二十条 部门项目由省级农口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根据项目申报指南、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和项目申报方案等,联合下发部门项目申报通知,并由基层农口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从项目库中择优选项,自下而上逐级联合上报至省级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组织专家对逐级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择优选项,按规定的时间和申报规模等,联合行文上报中央农口部门和国家农发办。 报送中央农口部门的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含初步评估意见,地方财政、有关单位配套资金承诺意见,项目基本情况表,下同)、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报送国家农发办的材料为申报文件。 省级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有最终责任。 第二十二条 部门项目的评审采取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评审、国家农发办进行抽查,或由中央农口部门与国家农发办联合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在评审确认的基础上,下达部门项目备案通知(明确拟立项扶持项目数量、资金规模和相关要求),并与中央农口部门联合下发编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已确定扶持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省级农口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审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逐级编报,由省级农口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行文上报中央农口部门。中央农口部门对项目实施计划审核、汇总后,与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涉及财政资金一百万元以上及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由中央农口部门批准,报国家农发办备案;不满一百万元的,由省级农口部门与农发机构批准,报中央农口部门和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部门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二十八条 中央农口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九条 已竣工的部门项目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省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土地治理类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口部门和地方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日常检查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同时,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和其他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认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农发办每年对竣工的部门项目进行综合检查。中央农口部门应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随机确定综合检查项目的数量和名单,并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的方式进行检查,作出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对综合检查情况及审计情况予以通报,对查出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相应扣减相关省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中央财政资金指标,并要求限期整改。涉及虚报项目套取资金、挤占挪用资金,以及未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农口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部门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11日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