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科技厅关于暂停科技成果鉴定申请的审批和鉴定意见审核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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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2-02 11: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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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属各单位、各分院:
自治区科技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暂停“科技成果鉴定申请的审批和鉴定意见的审核”工作。今后,成果评价的机制及启动时间等事项需要等待科技厅进一步通知。现将“关于暂停科技成果鉴定申请的审批和鉴定意见审核事项的通知(桂科成字〔2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阅读。
联系人:黄 志 陈赶林 电 话: 0771-3246044 邮 箱:kjc@gxaas.net
广西农业科学院科技处
2015年2月2日

关于暂停科技成果鉴定申请的审批和鉴定意见审核事项的通知

(桂科成字〔2015〕4号)

各市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根据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精神,国务院决定对科技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事项项目,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实行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的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经研究,我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暂停“科技成果鉴定申请的审批和鉴定意见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科技成果鉴定机构资质

  对2003年4月4日自治区科技厅《关于重新认定第一批科技成果组织鉴定机构的通知》(桂科成字〔2003〕18号)认定具有科技成果鉴定机构资质的27家单位,暂停其科技成果鉴定组织机构资质,要求27家单位全部暂停科技成果鉴定申请的受理、审批及其鉴定意见的审核审批工作。

  二、自治区科技厅本级暂停“科技成果鉴定申请的审批和鉴定意见的审核”

  2015年1月6日起,我厅暂停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和审批以及科技成果鉴定意见审核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请各部门各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停签署推荐科技成果鉴定意见,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项目也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相应后续工作待自治区印发取消科技成果鉴定事项的决定后,再作统一部署。

  三、做好相应解释工作

  对于继续前来咨询和办理科技成果鉴定事项的群众,各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对其耐心做好暂停该项服务的解释工作,力争保障本项决定能顺利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五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不受暂停办理科技成果鉴定事项影响。

  四、努力探索建立市场决定成果评价的机制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的精神,各单位各部门应积极探索建立由市场决定成果评价的机制,探索在新常态下做好科技管理的新方法。

  附件:停止科技成果组织鉴定资质机构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5年1月14日

相关下载:

附件:停止科技成果组织鉴定资质机构名单.doc


附件:停止科技成果组织鉴定资质机构名单

一、各市科技主管部门

南宁市科技局、柳州市科技局、桂林市科技局、梧州市科技局、北海市科技局、防城港市科技局、钦州市科技局、贵港市科技局、玉林市科技局、百色市科技局、贺州市科技局、河池市科技局、来宾市科技局、崇左市科技局

二、自治区有关厅局和单位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自治区气象局、广西科学院、广西电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