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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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12-24 1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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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是自治区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主要用于培养、引进国家级和自治区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其总量根据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第三条 自治区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应当在经核准设置的二级岗位限额内申报竞聘,并按程序和管理权限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实施岗位聘用。

  设区的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根据规定控制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若确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人选,可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实施岗位聘用。

第四条 二级岗位应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具体任职条件。

第二章 申报竞聘条件

  第五条 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聘用年限限制,直接申报竞聘二级岗位:

  1.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2.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5.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6.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7.国家“千人计划”人选;

  8.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9.“国医大师”称号获得者;

  10.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

  11.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1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13.自治区“八桂学者”(全职);

  1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个人排名前二)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15.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16.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17.获得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18.在《Science》、《Nature》杂志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者;

  19.国家级教练,且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过奥运会冠军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三名;

  20.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国内本学科公认或获国内本行业最高奖项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符合下列任意一类条件之一者;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同时符合下列任意两类条件各一者;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同时符合下列三类条件各一者,可申报竞聘二级岗位:

  (一)奖项类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七)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个人排名前四)或科学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2.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3.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4.获得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5.获得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6.获得国家部委(局)颁发的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个人文艺新闻出版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7.获得国家文艺新闻出版类一级学会(协会)颁发的全国性文学、戏剧、美术、设计、音乐、舞蹈、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类奖一等奖2项以上(个人排名第一);

  8.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国家级星火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自治区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9.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三);

  10.获得中华医学科技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11.国家级教练,且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过奥运会前三名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八名,或者取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冠军两人次以上;

  12.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奖项。

  (二)项目及成果类

  1.国家“973”计划一级子课题负责人;

  2.国家“863”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

  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

  6.主持承担过2项国家级或1项国家级和3项省部级或6项省部级科研、工程技术推广项目,并通过自治区级以上相关部门验收;

  7.以第一完成人获得2项及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被开发转化、且每项成果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

  8.主持育成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系或配套系)1个及以上并在全国大面积推广应用,或主持育成并获得国家授权保护植物新品种2个以上并大面积推广应用,或主持育成自治区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物新品种(品系)2个、植物新品种5个及以上并大面积推广应用;

  9. 以第一作者在SCI一区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SSCI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累计3篇以上;

  10.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项目或成果。

  (三)人才及社会影响类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3.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广西创新团队首席专家;

  4.水利部“5151”部级人选、文化部“优秀专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影视名家”等国家部委办局授予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

  5.国家部委办局批准设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学科等高层次人才载体主要负责人;

  6.自治区“特聘专家”(全职);

  7.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定期申报、集中核准的办法,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自治区属事业单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业单位公布本单位二级岗位设置情况;

  (二)个人申请,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表》(见附表1),并提交个人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工作业绩简况(500字左右);

  (三)事业单位组织资格审查、评议、公示,产生拟聘人选,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推荐上报;

  (四)事业单位的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推荐汇总表》(见附表2)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议;

  (六)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若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人选,可按照本办法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经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九条 二级岗位人选申报材料:

  (一)自治区级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函;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通知单、二级岗位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申报表》;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推荐汇总表》;

(五)人选业绩、成果、获奖、聘任文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考核与聘用管理

  第十条 经核准的二级岗位人选,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

  第十一条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考核办法、要求,对二级岗位人选实行严格考核、动态管理。考核内容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科研成果、重大项目、创新创造为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二级岗位人选实行聘期管理,每个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聘期期满,经考核定为合格的,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续聘;不合格的,按政策规定转聘、低聘或解聘。

  第十三条 自治区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和自治区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按管理权限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设区的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的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汇总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章 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定条件中各种奖励、成果获得和承担项目完成的时间,原则上应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以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定条件中各类项目(课题)均须以通过结项(结题)验收为准。

  第十六条 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及设置二级岗位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业本单位二级岗位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桂人社发〔20095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