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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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6-05 09: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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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类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一、事项名称: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二、申报条件: 在自治区社保局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生育,提供材料: 1. 《中区直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收原件(1份); 2.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收复印件(1份); 3.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若婴儿出生后死亡可提供新生儿死亡证明相关材料,收复印件(1份); 4. 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收复印件(1份); 5. 发票,收原件(1份); 6. 男职工申报的,需提供配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收原件(1份); 7. 女职工生育合并有并发症的,需提供费用清单,收原件(1份); 8. 失业人员个人申报的,还需提供: (1)《失业证》,收复印件(1份); (2)领取失业金的存折,收复印件(1份)。 (二)申报流产,提供材料: 1. 《中区直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收原件(1份); 2. 《结婚证》,收复印件(1份); 3. 住院治疗的,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收复印件(1份); 4. 门诊治疗的,提供《疾病证明书》,收复印件(1份); 5. 发票,收原件(1份); 6. 男职工申报的,需提供配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收原件(1份); 7. 如申报异位妊娠(宫外孕)和葡萄胎,除提供以上流产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费用清单,收原件(1份); 8. 失业人员个人申报的,还需提供: (1)《失业证》,收复印件(1份); (2)领取失业金的存折,收复印件(1份)。 (三)申报取环、放环,提供材料: 1. 《中区直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收原件(1份); 2. 《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 3. 《疾病证明书》,收复印件(1份); 4. 发票,收原件(1份); 5. 失业人员个人申报的,还需提供: (1)《失业证》,收复印件(1份); (2)领取失业金的存折,收复印件(1份)。 四、申报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申报受理大厅(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 五、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