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出(参保缴费凭证打印)
一、事项名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出(参保缴费凭证打印)
二、申报条件: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状态为停保,且无欠费;
2.接收转移关系的单位不在自治区社保局参保;
3.未申领养老金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1. 个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2. 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1) 委托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2) 委托人书面申请,申请本人签字并盖手印,收原件(1份);
3. 单位批量办理的,需提供《社会保险批量转移名单》,收原件;
4. 有《养老保险手册》的,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验原件(1份)。
四、申报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申报受理大厅(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
五、办结时限:
个人办理的电子流转即办,单位批量办理的5个工作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参保(合)证打印)
一、事项名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参保(合)证打印)
二、申报条件:
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状态为停保,且无欠费;
2. 接收转移关系的单位不在自治区社保局参保。
三、申报材料:
1. 个人办理需提供,本人第二代身份证,验原件;
2. 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1) 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
(2) 委托人书面申请,申请本人签字并盖手印,收原件(1份)。
3. 单位批量办理的,需提供《社会保险批量转移名单》,收原件(1份)。
四、申报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申报受理大厅(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
五、办结时限:
个人办理的电子流转即办,单位批量办理的5个工作日。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广西区内)
一、事项名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广西区内)
二、申报条件: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状态为停保,且无欠费。
三、申报材料:
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收原件(1份)。
四、申报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申报受理大厅(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
五、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跨省)
一、事项名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跨省)
二、申报条件:
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地为户籍所在地;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
(4)参保人在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地缴费已满十年(根据缴费凭证或养老保险手册核定);
2. 基本养老保险是停保状态。
三、申报材料:
1. 接收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收原件(1份);
2. 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提供调动手续,收原件,如无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
四、申报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申报受理大厅(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
五、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一、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二、申报条件:
1.失业保险参保状态为已停保,且无欠费;
2.转移时未领取失业金。
三、申报材料:
无
四、申报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申报受理大厅(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
五、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一、事项名称: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二、申报条件: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状态为停保且无欠费;
2.未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
3.不是住院状态。
三、申报材料:
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收原件(1份)。
四、申报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申报受理大厅(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
五、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区内转移)
一、事项名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区内转移)
二、申报条件:
1. 在自治区社保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的;
2.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申报“重新核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变更缴费年限)”事项后再申请。
三、申报材料:
(一)办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供:
1. 转出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收原件(1份);
2. 委托办理的,提供:
(1) 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
(2) 委托人书面申请,申请本人签字并盖手印,收原件(1份);
(二)办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提供: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后出具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收原件(1份)。
四、申报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申报受理大厅(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
五、办结时限:
1. 办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的即办;
2. 收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后的10个工作日。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跨省转移)
一、事项名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跨省转移)
二、申报条件:
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参保人户籍所在地是广西区域内;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
(4)参保人在广西养老保险缴费已满十年(根据缴费凭证或养老保险手册核定);
2.基本养老保险是正常在保状态,或未领取养老金;
3.已经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申报“重新核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变更缴费年限)”事项。
三、申报材料:
(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提供:
1. 转出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收原件(1份);
2. 委托办理的,提供:
(1)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
(2)委托人书面申请,申请本人签字并盖手印,收原件(1份);
(二)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提供: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收原件(1份)。
四、申报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申报受理大厅(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
五、办结时限:
1.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即办;
2. 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后15个工作日。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一、事项名称: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二、申报条件:
1.在自治区社保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参保缴费的;
2.正在办理但未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提供:
1. 转出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收原件(1份);
2. 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1) 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
(2) 委托人书面申请,申请本人签字并盖手印,收原件(1份);
(二)办理《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提供: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后出具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收原件(1份)。
四、申报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申报受理大厅(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
五、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一、事项名称: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二、申报条件:
在自治区社保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三、申报材料:
1. 参保人第二代身份证,验原件;
2. 委托办理的,提供:
(1)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
(2)委托人书面申请,申请本人签字并盖手印,收原件(1份);
3. 军队财务部门打印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收原件(1份)。
四、申报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申报受理大厅(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
五、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一、事项名称:
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二、申报条件:
在自治区社保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正常参保缴费的。
三、申报材料:
(一)办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供:
1. 参保人第二代身份证,验原件;
2. 委托办理的,提供:
(1)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
(2)委托人书面申请,申请本人签字并盖手印,收原件(1份);
3. 军队财务部门打印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收原件(1份);
(一)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提供:
《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或社保经办机构的转移单,收原件(1份)。
四、申报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申报受理大厅(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
五、办结时限:
1. 办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的即办;
2. 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的15个工作日。
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一、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二、申报条件:
1.失业保险为正常参保缴费;
2.正在申领失业金人员。
三、申报材料:
转出地社保机构打印的《未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和《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收原件(1份)。
四、申报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申报受理大厅(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
五、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