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科学技术保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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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09-27 15: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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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月中国气象局印发布气发〔20049号) 第一章 第一条加强气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保障气象科技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气象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气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课题、成果、科学试验与考察数据等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中国气象局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气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 中国气象局科技管理职能机构负责气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审查气象科学技术保密课题、成果及科研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并上报审批。 国气象局有关业务职能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气象科学技术保密事项中涉及观测台站、观测数据、资料交换、设备设施等业务领域的保密工作,提出保密范围和密级审查意见。 中国气象局外事管理职能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涉外气象科技合作与交流中的保密工作。各省(区、市)气象局在中国气象局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辖区气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二章气象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四条根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气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凡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气象科学技术秘密范围: (一)削弱国家的安全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三)影响我国气象科学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和竞争能力; (四)失去我国气象科学技术的独有性。 第五条气象科学技术的密级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 (一)绝密级 1.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气象科学研究课题、成果及其资料; 2.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安全的气象科学研究资料。 (二)机密级 1.重大气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中关键性技术、软件、材料; 2.敏感、尖端科学试验所获得的各种关键气象资料; 3.能够局部反映国家防御和安全的气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课题、成果和资料,涉及我国社会、经济等利益及影响我国气象科学技术的独有性和国际竞争力的事项。 (三)秘密级 1.在国家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的敏感地区和港口,开展气象科学研究所采集的气象资料; 2.涉及上述敏感地区和港口且不宜公开的敏感科研课题、成果、科学试验数据; 3.可能涉及我国国家安全、可能影响我国气象科学技术的独有性和国际竞争力的事项。 第三章气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课题、成果的定密 第六条气象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成果分为保密与非密两种类型。气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保密课题、成果,依据《国家秘密技术定密指导目录》、《中国气象局定密工作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七条气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保密课题、成果的保密内容: (一)课题名称、实施方案、报告、总结; (二)科研经费的预算; (三)重要研究成果、技术关键、技术诀窍、技术资料、试验数据、科学考察报告和结果、原型样机及核心部件、模型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信息及来源; (四)需要保密的实验室、实验装置、专用设备、软件和设施、试验台站; (五)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八条气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课题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和变更: (一)课题立项阶段,课题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建议,填写《气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保密课题审定表》,报中国气象局科技管理职能机构。 (二)中国气象局科技管理职能机构负责对《气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保密课题审定表》的审查。拟定为绝密级的课题及保密期限由中国气象局科技管理职能机构报局保密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保密局审定;拟定为机密、秘密级的课题由中国气象局科技管理职能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并于三十日内报中国气象局保密委员会审定。 (三)气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保密课题密级确定期间,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密级确定后,下达保密课题任务书时,任务下达单位应当与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四)课题密级、保密期限需要变更的,应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并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上报审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气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和变更: (一)气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或变更,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建议报中国气象局科技管理职能机构审查。 (二)拟定为绝密级的成果及保密期限由中国气象局科技管理职能机构报局保密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保密局审定;拟定为机密、秘密级的成果由中国气象局科技管理职能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并于三十日内报中国气象局保密委员会审定。 (三)未定密的成果,经过开发或应用后,如果成果持有单位认为确需保密的,应当提出申请并按照本规定定密。 (四)气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非密课题的成果,课题承担单位、课题专家组验收时认为需要确定密级的,应当提出申请并按照本规定定密。 第十条已满保密期限的气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保密课题、成果自动解密。 对保密期限超过五年的保密课题、成果,中国气象局有关职能机构应当每年进行密级和保密期限评议和审查,需要做出调整的,按照本规定的密级确定权限及时变更密级或解密。 第四章科技工作中气象监测及其定密 第十一条参加有关国际、双边气象科技合作计划、项目,需要在我国境内临时增设气象观测站的,由中方承办单位在签定订协议前提出申请,报中国气象局有关职能机构审批。报批材料应包括: (一)项目名称、合作内容和计划、合作单位名称; (二)采集气象资料所在地的经度、纬度和海拔高度,仪器、要素; (三)资料用途和交换方式。 中国气象局有关业务职能机构收到承办单位的申请报告后,应该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五章气象科技保密事项的管理 第十二条凡已获确定密级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包括科技论文、著作、资料等),如需参与国际合作和双边合作,向外方提供,由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中国气象局有关职能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十三条气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保密课题及其成果未定密前,需对外合作、技术出口、国际学术交流、出国参展、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国内技术转让或举办合资企业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确定的密级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处理气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保密课题及其成果的相关信息,应当在物理隔离的计算机上操作和存储,并配备保护设备。储存秘密信息的介质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气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保密课题及其成果的对外交流合作,执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进行交流、向外提供资料、申请专利、转让技术、出国参展和上网发布信息。 第十六条气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保密成果在我国境内申请专利、国内技术转让、举办合资企业或推广应用时,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确定的密级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第十七条气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保密课题验收时,应将课题保密工作列为验收内容。涉密课题承担单位应向中国气象局科技管理职能机构提交年度保密情况报告。气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保密成果持有单位应向所在单位科技管理职能机构提交年度保密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按照《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出国人员所在单位的外事或人事管理职能机构对其进行保密提醒,督促签署《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承诺书》,并报中国气象局外事职能机构作为出国任务审批依据。回国后,将保密情况连同出国总结一起上报备案。 第十九条气象科技秘密一旦泄密,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上报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不得隐瞒不报或延期上报。 第二十条各级气象部门应明确负责气象科技保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对为气象科技保密工作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法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气象科技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的保密规定执行;其他部门或者行业涉及气象科技工作的国家秘密事项,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气象局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2004129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