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业科学院办公室关于做好会计档案归档移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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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1-08 15: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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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院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现就做好会计档案归档移交等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见附件4)已于20151211日公布,自201611日起实施。新办法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我院2016年会计年度形成的会计档案统一按新办法管理,之前年度会计档案仍按旧办法管理。

二、归档范围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三、归档要求

(一)会计档案要编好页码;

(二)会计档案要分年度归档保存,不同年度的会计档案不能同一盒存放;

(三)季报和结算报表不能同一盒存放,结算报表保管期限为永久的,要独立装盒,且最好用线装订;

(四)用于装订的材料,不能包含或产生可能损害会计档案的物质,不能使用回形针、大头针、燕尾夹、非不锈钢订书针、塑料封等装订材料进行装订。

四、移交手续

(一)会计凭证移交时要填写会计档案归档目录(一式两份,见附件1);

(二)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移交时要填写会计档案归档目录和备考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其中一份放入盒内;

(三)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分年度填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两份,见附件3);档案人员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移交清册,详细清点案卷;经认真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应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履行签字手续,交接双方各存一份。

五、移交时间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请各单位(甘蔗所、玉米所除外)于20169月前将2014年(含2014年)以前年度的会计档案移交到院档案室保管,以后每年6月前将前一年度会计档案移交院档案室保管。

附件:1.会计档案归档目录(Word版和Excel版可任选一版)

2.备考表

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

档案管理办法》

广西农业科学院办公室

2016年4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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